受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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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税(Betterment Taxes / Benefi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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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税是指如果为分担准公共产品成本的强制性金钱给付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征收,则它就属于税收范畴。从广义上说,为分担准公共产品的成本,而由国家按照受益程度向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社会组织强制征收的金钱给付,都可以称为受益税。例如,个人所得税,只要你的收入达到规定的应纳税收入水平,你就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是比如汽车税,就是有汽车的人才需要交,受益税是向使用者征税的一种工具。
严格地说,消费的计量应分为两步:一是计量消费者所消费的私人产品,二是计量私人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满足。但从目前经济学的发展状况来看,还无法解决计量消费者满足程度的问题。因此,消费的计量,只能以消费的私人产品为标准。
从受益原则的角度出发,对私人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1)全面性。所有私人产品(包括劳务)都以公共产品为外部条件,不论其流通途径如何,只要最后进入消费领域,都应征收消费税。
(2)同一性。在生活条件性公共产品上的受益差别,主要由人们消费的产品数量来决定,而每一个私人产品在享受公共产品上的利益是均等的。所以,对纳入征税范围的所有私人产品,不管什么种类,都应实行同一税率,不管经过多少流通环节,其最终税负都应相同。
同样,对经济性公共产品受益的计量也不应只是收入或所得,而应该考虑到人们对其的效用评价。但由于在经济学中一般假设收入或所得的边际效用是不变的,所以在实践上也只简单处理,征收所得税。
从受益原则出发,所得税应有这样的特征:
(1)比例税率。人们享受经济条件性的公共产品的差别在于收入和所得的大小,而每一元钱享用公共产品的利益是均等的。所以,从受益原则考虑税率应是比例的。
(2)一切工作和经营所得都应纳税,包括货币收入、未经交易获得的收入和资产的增值等,而非工作和经营所得要给予免税。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要求所得必须合法,对非法所得不征税是不符合受益原则的,因为非法所得也在享用公共产品,国内的一些研究也表明“纳税=合法”的命题是不成立的。同样,对奖励、偶然所得应是免税的,因为它们没有享用公共产品,所以,现行税制对偶然所得的征税显然是出于其他方面考虑的。
财产税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受益税性质,但总体而言,仍然属于-般目的税,-般作为地方税。燃油税、社会保障税是比较典型的受益税,下面将分别加以阐述:
- 1.燃油税。
燃油税是对燃油、燃气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征收的专项性税收。从税收种类来看,燃油税属于消费税的一种类别,是使用费性质的消费税,燃油税最鲜明的特色就是体现了“用路者缴税,多用路者多缴税”的原则。燃油税具有受益税属性,是公路使用者根据其对公路的使用程度而负担的使用费,而燃油消耗就是衡量其对公路使用程度的标志。燃油税的税收收入应归入公路建设基金,专款专用,专门用于道路建设和汽车运输的环境治理。燃油税的征税对象应当是公路用油,而农业、渔业、工业等非公路用油不负担燃油税,具体操作上,可以先征后返,即在统一征收燃油税后,对非公路用油加以返还。燃油税的意义主要在于:第一,有利于降低公路收费的征收成本,保障道路畅通;第二,有利于鼓励节约能源,降低汽车污染:第三,体现使用与付费相一致的公平原则。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燃油税。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国发[2008]37号),至此,我国开始以消费税的形式征收燃油税。
- 2.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又称社会保险税、工薪税,是为了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以工资、薪金或者自营人员的纯收入额为征税对象而专门征收的特定目的税。美国1 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开创了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先河。目前,全世界有132个国家实行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制度。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一般为雇主和雇员,由于自营人员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纳入征税范围,各国规定不同。在各个社会保障税项目中,多数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承担,负担比例各国不尽相同,工伤保险一般由雇主全部承担。虽然雇主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税款占较大比重,但是,在一定条件下,雇主可以将社会保障税款转嫁给雇员,从而减少雇员的工薪收入,使雇员实际负担了该部分的社会保障税款。雇主负担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可以理解为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法定义务,雇员是其直接受益人。社会保障税实行专款专用,完全用于社会保险各项目的保险金给付,其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一般收入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人是参加社会保险的雇员和自营人员,他们可以直接获得社会保险各项目的保险保障。因此,缴纳社会保障税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之间存在对称给付性。笔者认为,给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险补贴应当由一般目的税承担,而社会保障税作为受益税,应当遵循风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称的原则,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而由社会保障税承担收入再分配功能是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