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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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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占有价值

  原本意义上的占有价值是指劳动者占有一定量自己生产劳动产品需要付出的必要劳动,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根本不占有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了,占有价值概念也会自然消失。不过,资本主义占有价值作为占有价值演化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原本意义上的占有价值已经化茧为蝶,但决不是简单消失。事实上,劳动者是在实物形态上占有一部分劳动产品,还是在货币形态上“占有”一定量工资,他们最终消费到的社会劳动果实的价值份额是一样多的。因此,资本主义占有价值虽然不能按照原来的形式进行定义了。

占有价值的内容[1]

  商品的占有价值是劳动者占有一定量他自己生产的商品必须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可以用劳动时间计量。假定一个农民一年的社会必要劳动能生产3D粮食,其中的一半以地租的形式进贡给地主,那么,这3D粮食的生产价值是1年,但它的占有价值则是2年,劳动者要占有3D粮食的话必须付出2年的社会必要劳动。非农业产品的生产者则不同,因为这类商品的生产不需要以土地作为必要的生产资料,不需要缴纳地租,假定一个劳动者生产3J工艺品需要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是一年,并全部占有它,那么,这3J工艺品的生产价值是1年,占有价值也是1年。社会总产品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组成,总产品的占有价值显然大于生产价值。

  假设社会产品只由上述3D粮食和3J工艺品组成,社会成员只有三个:一个是粮食生产者,一个是工艺品生产者,第三个便是地主。劳动者的劳动质量相同,其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必要劳动。劳动者可以选择生产粮食或生产工艺品,他付出1年的社会必要劳动所得到的占有价值是一样的,如果生产粮食,得到的是1.5D粮食的占有价值1年,如果生产工艺品,得到的是3J工艺品的占有价值1年,两者一样多。商品的占有价值决定商品交换比例。1.5D粮食和3J工艺品的占有价值相同,所以交换比例为1:2,即1D粮食交换2J工艺品。我们假定农民用O.5D粮食交换到了1J工艺品,地主也用1.5D地租中的O.5D交换到了1J工艺品,最后的情况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消费1D粮食和1J工艺品。

  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价值法则便转变为封建社会的占有价值法则。新法则体现了劳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但这种公平竞争又以地主阶级占有一部分年产品为前提。

  剥削阶级凭借某种经济以外的力量,譬如暴力(其典型手段是战争),并将这种力量依附在土地上,使之长期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结果纯洁的价值法则被践踏了。表面上地主只剥削了粮食生产者,因为工艺品生产者并没有交纳地租,但实际上工艺品生产者也同样受到了剥削。如果没有地租,劳动者可用1.5D粮食交换1.5J工艺品,每个劳动者最终消费的粮食和工艺品的的数量就分别是1.5D和1.5J。现在有了地租,地主无偿得到了1.5D粮食之后,可以拿出其中的O.5D交换到1J工艺品。在等价交换条件下,地主不可能消费到总产品的1/3,其消费清单可能是1D粮食加O.5J工艺品,少于社会总产品的1/3。由此可见,通过按占有价值法则交换,地主进一步剥削了劳动者阶级。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是通过地租这一明显的剥削手段实现的,而对整个劳动者阶级的进一步剥削则是通过不等价交换实现的。他拿O.SD粮食交换1J工艺品,因为前者的生产价值只有1/6年劳动,后者的生产价值却有1/3年劳动,所以是不等价交换。通过不等价交换地主进一步剥削到了一定量的生产价值。在这里,不等价交换成了地主进一步剥削劳动者的手段。

  不妨把地主与强盗做个比较。把地主换成强盗,既然地主作为一个阶级没有了,合法的剥削就没有了,同时劳动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应当是按生产价值进行,即1D粮食同1J工艺品交换。假设强盗偶然抢走了农民1.5D粮食,自己消费1D,剩下的O.5D在市场上就只能交换到O.5J工艺品,工艺品生产者不会因强盗抢走农民1.5D粮而受损失。强盗的行为不能影响到市场上商品交换比例,所以他抢到的1.5D粮食就只“剥削”了农民,而没有进一步“剥削”工艺品生产者。地主作为合法的强盗,在同样是无偿占有(或抢走)1.5D粮食的条件下,比强盗抢走的东西(产品价值)更多,地主比强盗更强盗。交换比例(或占有价值法则)充当了进一步剥削的工具,体现了价格分配职能

  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商品交换实际上都是按照占有价值进行的。可见,价值法则在“转形”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价格法则之前,已经先转化为占有价值法则了,这才是历史进程的本来面目。虽然等量生产价值相交换的法则转化成了等量占有价值交换法则,但劳动力还没有成为商品,劳动者还不是靠工资生活,他们以商品所有者身份出现在市场,农民占有了1.5D粮食,工艺品生产者占有了3J工艺品,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劳动者的处境截然不同,雇佣劳动者是并不占有其劳动产品的。

参考文献

  1. 戴子礼,李松龄.占有价值视角下的价值转形[N].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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