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成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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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合约(Sharecropping OF Share Tena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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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成合约是指农业中长期存在的一种组织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地主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收获以后在地主和农民之间进行产量分成。地主也可能提供一些土地以外的其他投入,但也可能是由农民提供土地以外的其他投入。
分成合约的经济学分析[1]
分成合约被经济学家认为是一个无效率组织长期存在的谜。自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家都认为,分成合约是无效率的,显然比工资合约和固定租合约要差。当代一些经济学家甚至认为农业中存在分成合约是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停滞不前的原因(Eggertsson,1990)。
那么,分成租为什么是无效率的呢?经济学家一般用图1说明分成租的无效率。
在图1中,纵轴代表工资和边际产品,横轴代表劳动使用量。劳动市场的竞争性工资为w,劳动的边际产品线为δQ / δL。让我们先看一看按照新古典的分析,用不同的合约方法组织生产所得到的结果有何不同。
首先,在固定租合约下,农民按照边际相等原则,会将自己的劳动使用量调整到L2的水平,此时得到的边际产量正好等于劳动市场的竞争性工资水平w。如果劳动使用量低于或高于这一水平,边际产量就不等于w。农民就可能通过增加或减少劳动量而增加收益。故在L2,劳动的使用处于均衡状态,此时劳动者得到的工资为D+E+F,而地主得到的地租为A+B+C。
如果土地所有者或大农场的经营者用工资合同来雇用劳动者,则均衡时劳动的使用量也是L2,因为这时所有者的边际成本(W)等于边际收益δQ / δL。这时地主得到的租金也是A+B+C,劳动者得到的工资总额是D+E+F。所不同的是,在工资合约下所有者承担经营风险,劳动的监督成本很高,但可以组织大规模的生产而利用农业中的规模经济;而在固定租合约下,佃农自己承担经营风险,劳动的监督成本很低,但农业中的规模经济可能就无法发挥。因此,工资合约和固定租合约虽然可能适合于不同的经济环境,但二者的效率没有高下之分。
然而,如果地主把土地租给佃农,收取分成租r,那么结果就将十分不同。在分成合约下,佃农得到的边际产品为(1一r)δQ / δL。最优化的佃农将使其成本与收益在边际上相等,也就是使劳动的边际收益(1一r)δQ / δL等于劳动市场竞争性工资(即佃农的边际机会成本,因为如果他不在分成合约下工作,在其他地方也能获得w)。这时,均衡的劳动使用量为L,相应的,产量减少了C+E+F。注意,佃农在Ll点的边际产品大于边际成本,二者的差额就是XY。这表明分成租违反了新古典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效率标准,对社会造成净损失C。还要注意的是,地主的租金在分成租下也下降了,在自行耕种或工资合约下,其租金是A+B+C,而在分成租下是B。佃农在分成租下得到A+D,但如果他是工资劳动者,则只得到D。
概言之,分成合约减少了劳动使用量和农业生产量,使工资和地租都下降,因而是无效率的。
情况果真如此吗?1968年,张五常在《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一文中认为:“无论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经验上来说,这种无效率的观点都是一种错觉。在私有产权条件下,无论是地主自己耕种土地,雇用农民耕种土地,还是按一个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或地主与佃农分享实际的产出,这些方式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张五常,1968)这就是说,只要存在私有产权,工资合约、固定租合约和分成合约不存在效率孰高孰低的问题,因为在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的条件下,没有谁会选择效率较低的合约形式。
张五常认为,上述分析在长期内并不是一种均衡的结果。地主不会选择具有较低租金的合约。同样,分成的佃农获得比工资劳动者更高的收入也不是劳动市场的均衡情况(当然,分成的佃农获得的收人也不会比工资劳动者低,否则他会成为工资劳动者)。分成者有激励租借更多的土地,直到边际产品为零为止,因为额外的土地不
需要支付代价,却可以得到(1一r)δQ / δL,这里H代表佃农获得的土地数量。但地主为了获得更多的租金,也不会把所有的土地租给一个农民耕种,只有当农民的土地少到影响农民的收入时,为了防止农民弃租,他才会降低分成率r。因此,劳动量L、每个佃农租种的土地数量H和分成率r是同时决定的。
张五常认为,通过内生化合约的结构就可以化解分成租无效率之谜。为此,他内生化了下列几个变量:租金率r,每个佃农得到的土地数量H,佃农提供的劳动量L。均衡时,地主和佃农的收入在分成租下与工资合约下获得的相同。这个结果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得出的,也可以借助于图1说明,如果假定土地的均衡数量H已被决定,则可用合约规定佃农的责任是投入L的劳动,地主的租金也进行调整,直到A=F为止。在这一点上,佃农的收益为D+E+F。地主的份额也等于工资合约下的份额。因此,在零交易费用的假定下,合约并不是非理性的和无效率的,但证明各种合约得到的结果相同,并没有解释为什么一种合约优于另一种合约。合约理论必须考虑交易费用。张五常指出:“合约安排的选择是这样进行的:在交易费用约束条件下,使得自风险分散的收益极大化。”(张五常,1968)
- ↑ 张卫东著,新制度经济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12,第1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