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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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购进是指外贸企业根据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为了出口、内销或加工后出口而取得国产商品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为出口而购进的商品从内容上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如果从产业上说就是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提供的商品。所以,购进的商品既有家用电器,家具用具、纺织产品、日用百货、也有粮食、肉食、水果和蔬菜等。只要国际有需求,国内有货源的商品均属出口购进的范畴。
出口商品的购进按照收购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购进和委托代购两种。
1.直接购进
直接购进是指外贸企业直接向工矿企业、农场及有关单位直接签订购销合同或协议收购出口产品。它适用于收购大宗工矿产品、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
2.委托代购
委托代购是指外贸企业以支付手续费的形式委托商业、粮食和供销社收购出口产品。它适用于收购货源零星分散的农副土特产品。
出口商品购进的交接方式通常有送货制、提货制、发货制和厂商就地保管制四种。
1.送货制 它是供货单位将商品送到外贸企业指定的仓库或其他地点,由外贸企业验收入库的一种方式。
2.提货制 它又称取货制,是指外贸企业指派专人到供货单位指定的仓库或其他地点提取并验收商品的一种方式。
3.发货制 它是指供货单位根据购销合同规定的发货日期、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条件,将商品委托运输单位由铁路或公路、水路运送到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区,如车站或码头等,由外贸企业领取并验收入库的一种方式。
4.厂商就地保管制 它是指外贸企业委托供货厂商代为保管商品,到时凭保管凭证办理商品交接的一种方式。
1.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等级和质量标准;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商品的交货日期、方式、地点、运输和结算方式;以及费用的负担、违约责任和索赔条件等,以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验收出口商品。外贸企业对购进的出口商品,应按照购销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3.结算货款。外贸企业除了经批准发放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以及定购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特殊专用材料、设备可以预付定金或货款外,同城商品采购主要采用支票结算,外贸企业在收到商品后,就应支付货款;异地商品采购主要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外贸企业应根据合同的规定,验单或验货合格后立即付款,以维护购销双方的权益。
我国发展出口贸易,扩大对外文流的先决条件,就是要有质量好、技术新,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要求的出口货源。因此,外贸企业要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出口商品流转计划的要求,积极促进扶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击,逐步形成能提供符合国际市场需求,适销对路的出口商品货源基地。外贸企业组织出口货源的传统方式有收购和调拨两种方式。收购是指外贸企业从外贸系统以外的工业、农业、商业等单位或个体户及个人购进商品。调拨是指外贸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出口商品购销结算业务。主要是内地无出口权的外贸企业,收购的出口商品要通过有计划的调拨,集中到口岸外贸企业出口。在我国以往的外贸体制中,收购和调拨业务有着明显的区别,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外贸经营机制的改革深入,外贸系统内部行政控制性的调拨业务已不能适应新形式发展的要求,因此,调拨业务的数量越来越少,内容与形式也越来越趋向收购业务。外贸企业合理有效地组织出口商品购进业务,对完成出口创汇计划,扩大出口规模,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出口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