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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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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公务员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指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后,国家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劳动报酬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形式: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级别为27个,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1]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2]

  1.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原则,公务员的工资要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2.正常增资原则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

  3.平衡比较原则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4.法律保障原则

  工资报酬权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内容[2]

  我国公务员制度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职级工资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分别体现工资的不同职能,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构成的主体。

  (1)职务工资,按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是职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我国公务员的12个职务层次,对应12个职务工资档次,每个档次又划分为不同层次的。

  (2)级别工资,按照公务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每个级别对应1个级别工资标准。15个级别共对应15个级别工资标准。

  (3)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公务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各职务层次、各级别的公务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

  (4)工龄工资,按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确定,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逐年增长,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

  3.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奖金制度

  按照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要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体现不同地区的工资差别;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实行岗位津贴,体现对这部分人员额外劳动的补偿,如对公安干警实行值勤岗位津贴,对基层审计人员实行外勤工作补贴等等,公务员调离特殊岗位后,相应的岗位津贴即行取消;对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公务员,在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

  4.特殊地区、特殊行业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1)经济特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海南、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五个经济特区公务员,还有特区津贴。公务员调出经济特区后,不再执行特区津贴。

  (2)人民警察、海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实行“国外职务工资制”。国外职务工资按照外交职衔(即国外职务)共划分为十个级别,每个级别设置三个至五个工资档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还实行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作用[3]

  1.保障作用

  工资的保障作用是指公务员付出劳动后获得劳动报酬能满足其再生产需要。公务员参与的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因而与其他社会部门的劳动者在工资的分配职能的表现形式、作用形式上有所不同,公务员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在原则上不得兼职,即使特准的兼职也不得兼薪,所以,工资是公务员唯一的经济来源,必须能够解决本人与家庭的生活需要。保障作用必须满足公务员生存需要、安全需要等基本需要。同时,工资还有一个保障公务员业余爱好与发展需要的作用,以丰富公务员的业余生活。

  2.激励作用

  工资是按照公务员劳动的质和量分配的,从而能够激励其尽可能地为社会劳动,从而使工资成为调动和鼓励公务员积极劳动的经济手段,不能排除工资的激励作用。只有建立起富有竞争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给予公务员以与其劳动相适应的工资报酬,才能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才能使公务员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调动其积极性与创造性

  3.调节作用

  公务员工资与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密切相关,但又不在市场上形成,而是国家在对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宏观上的平衡后形成的,以此保证公务员工资的合理水平,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水平的提高。政府利用工资的调节功能来吸引更多的人才参与竞争公务员的职位,这是优化公务员队伍的可靠措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一般规定[3]

  《公务员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是对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一般规定。所谓“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是指公务员工资的构成、公务员工资中的主要构成部分,如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相结合工资的计算,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等是全国统一的。当然,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发展极其不平衡,因此各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但这主要体现在地区附加津贴和一些补贴上。“职务和级别相结合”主要表现在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随公务员的职务的晋升和级别的提高而提高。机关系统有较大的层级性特点,不同职务和级别的公务员给予不同的工资待遇,这是各国的通例。

参考文献

  1. 罗和秋.笔试复习资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2
  2. 2.0 2.1 李瑞平.国家公务员论纲.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7月
  3. 3.0 3.1 毕洪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培训教程.人民出版社,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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