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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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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需求者

  保险需求者是指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和潜在的保险购买者,即各类投保人。保险需求者是构成保险市场的重要元素。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没有需求者参加的市场是不完整的市场。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且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发出购买保险的意愿,经保险人同意后,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人。对无行为能力或是限制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同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法律上认为无效。投保人的经济条件、文化水平、所处的地理区域等都可能影响保险需求的种类和数量。根据投保人不同的保险需求特征,可以将其划分为个人投保人、团体投保人、城市投保人和农村投保人。根据需求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将保险需求区分为现实的保险需求、有效的保险需求和潜在的保险需求。[1]

保险需求者应履行的义务[2]

  保险需求者即投保人应尽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有关询问。这是基于保险经济活动的法律性所要求的最大诚信原则决定的。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投保人是否将保险标的存在的主要风险状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直接影响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决定着保险人是否能够正确分析与处理风险,计算科学合理保险费的关键。投保人投保时的如实告知还关系到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损防灾以及最终是否履行给付责任的问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甚至不承担保险责任。

  (2)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人寿保险的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就是投保人必须交纳首期保险费。保险成立或生效后,投保人还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数额、方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如果不如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自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需要说明的是,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保险人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请求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作这样的规定是便于保险人迅速调查事实真相,不至因拖延时间而丧失证据,从而影响保险责任的确定;同时也是为保险人准备赔偿金提供必要的时间。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多长时间内通知保险人.法律中并无相关规定,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特别约定。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称为“及时通知”,是指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即使客观原因导致投保人不能立即通知保险人,也要在合同订立时确定一个合理的时I可范围。

  (4)提供单证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行使索赔权利时,有提供所能提供的必要单证的义务。这里的单证是指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与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些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批单、检验报告等等。是保险人判断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的依据。审核和认定有关证明资料是保险人更好履行赔付义务的必要手段,投保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保险需求者享受的权利[2]

  (1)保险合同内容与条款的知晓权。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就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与保险条款,向保险人提出询问,保险人必须如实向投保人予以解释,不得推委或不作回答。投保人除了享受上述知晓权外,还包括有权知道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尤其是与投保人发生直接关系的保险工作人员或营销人员或代理人)发生变动的权利,以避免因保险营销人员或代理人的变动可能引起的保险单失效问题。

  (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索赔权利。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给保险人,其目的就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能够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足够的经济赔偿,因此,一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给予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并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的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存在时间上的限制,也就是说,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保险赔偿或给付。我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保险需求者的解约权。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保险法规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提前解除,即投保人有解约权。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解除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关系。由于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必然会给保险人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投保人在行使解约权时,无法从保险人那里获得全额的保险费返还,保险人需要从中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和保险责任自开始到解除之间的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需求者索赔权利的时效[2]

  时效制度是指某种事实状态持续一个法定时期后,将会出现产生某种权利或消灭某种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时效制度分为取得时效消灭时效保险索赔属于消灭时效。所谓消灭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在规定的期间内权利,、未行使权利,即视为权利人放弃行使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间,即法律规定的保险金请求的存在期限。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失。这里的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包括全部财产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而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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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陈朝先.保险营销.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08月第1版
  2. 2.0 2.1 2.2 陈朝先.保险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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