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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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责任人是指应对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承担责任的人,具体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单位的外部关系人。
会计责任人的法定地位[1]
单位负责人处于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地位;会计人员处于单位会计工作的执行地位;关系人如管理部门、注册会计师等处于单位会计工作的监察地位。他们的法定责任范围是:会计人员对自己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负责;单位负责人对自己所认可后的会计信息质量负责;关系人对自己所认可后的会计信息质量负责: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责任范围,决定了他们不同的法律责任。
会计责任人的违法行为[1]
会计违法行为是指会计责任人、在执业过程中,受利益或某种目的驱使,采用掩饰、伪造、变造、毁灭、欺诈和徇私等手段而故意造成的会计信息与经济括动本意之间的背离行为。简而言之,会计违法行为是会计责任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舞弊行为 显而易见,它不包括会计过失行为会计违法行为依据会计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及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界定以下几种:
第一,唯利行为。
所谓唯利行为是指会计责任人在执业过程中。受利益驱动而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舞弊行为。它包括实物舞弊和现金舞弊。实物舞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窃取商品、虚报损耗、谎报废弃、 以旧(劣)换新(优)、低价变卖、公车私用等 现金舞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截留收八、虚留支出、变相报销、重报单据、私挪库存、故列死帐等。唯利行为有个人行为,也有共同行为。
第二,唯上行为。
所谓唯上行为是指会计责任人在执业过程中.出自某种目的驱使,为迎合上司心理,而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舞弊行为: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数字“掺水” 、浮夸谎报、虚盈实亏 、粉饰业绩等 唯上行为有个人行为,也有共同行为。
第三.放纵行为。
所谓放纵行为是指单位负责人、或关系人.受利益或某种目的的驱使。玩忽职守。放纵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舞弊行为。它包括明纵和暗纵。明纵即单位负责人或关系人在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资料发现舞弊行为之后,明示当事人,但不令其改正的行为=暗纵即单位负责人或关系人在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掼表或其他会计资料发现舞弊行为之后,不明示当事人,也不令其改正的行为。放纵行为是一种领导违法行为,有个人行为,也有共同行为
第四,胁迫行为。
所谓胁迫行为是指单位负责人或关系人,受利益或某种目的驱使,滥用职权,胁迫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舞弊行为。它的表现形式有:强令、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也是一种领导违法行为,有个人行为 也有共同行为。
上述会计违法行为都会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从而导致企业经营业绩的歪曲,税源和国有资产的流失,银行贷款的沉淀、企业积累和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利益的受损,并为“经济蛀虫”提供滋生的土壤,引发经济犯罪,助长“官场腐败 、“权力腐败”
会计责任人的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是指会计责任人的会计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即是说,只要会计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就要依据其情节的轻重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太小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责任是指会计责任人轻微会计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后果 追究行政责任就是实施行政娅分和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所属工作人员或者会计从业人员犯有轻微职业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其处分的罚则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扦除。它的适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违反行政怦理甚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种制裁 其处罚的一般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停止营业、吊销执照、拘留、劳动教养等 它的适用范围一般仅限于私营企业行政责任的追究尽管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但其核心是要明确界定执行主体。
行政处分的执行主体:
(1)会计人员在会计违法行为中属于个人行为的. 由单位负责人作为执行主体.责成单位人事部门作出相应处分;
(2)会计人员在会计违法行为中与单位负责人共同行为的.由上一级管理部门作为执行主体,责成有关人事部门予 相应处分;
(3)会计人员存会计违法行为中与关系人共同行为的.由关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关系人所在单位的一级管理部门作为执行主体.责成有关人事部给予相应处分;
(4)会计人员在会计违法行为中与单位负责人 、关系人共同行为的,由关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关系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管理部门作为执行主体.责成有关人事部门予以相应处分;
(5)单位负责人在会计违法行为中属个人行为的,由上一级管理部门作为执行主体,责成有关人事部门予以相应处分:
(6)单位负责人在会计违法行为中与他人共同行为的,其执行主体同会计人员共案;
(7)美系人在会计违法行为中属个人行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上一级管理部门作为执行主体. 责成有关人事部门予 相应处分(8)关系人在会计违法行为中与他人共同行为的.其执行主体同会计人员共案: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一般泛指行政监察机关
(二民事责任的追究
民事责任是指会计责任人的会计行为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由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两个要件所构成。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3)挺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
(4)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基于这些特征.在追究会计责任人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时必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民事庭的裁决,对行为人执行相应的民事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另外会计行为人在违反民法的同时.卫违反其他部门的法规,应同时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事责任是指会计责任人的会计行为违反刑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把握准会计犯罪构成的要件。会计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犯罪客体,即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会计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即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犯罪的方法(手段)、时间、地 等;
(3)犯罪主体.即实施会计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具备责任能力.依法对自己的罪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即会计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及发生的危害结果抱有的心理态度,如故意或过失。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性活动,其影响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会计违法行为所侵害对象的不确定性.一般而言,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只是实施其他违法目的的手段,如洒过造假而愉税、贪污、行贿等,单纯为了会计工作自身目的而故意违法似不多见。因此,在界定犯罪客观方面时.要首先注意会计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只要一经发现存在即给予相应法律制裁。
第二,执法必严。会计责任人的会计违法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就应予以严格惩处 狠狠打击,造成会计违法行为成本远远高于会计违法行为收益(包括显性和隐性利益).不这样就不足以震慑犯罪,警示世人,根治会计信息失真的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