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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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保合同又称为“共保合同”、“双保合同”,是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在企业中出现的一种合同。有的企业一开始就称之为“集体合同”,但有些企业担心“集体合同”这一名称带有“资本主义色彩”,所以称之为共保合同、双保合同等。到90年代中期为止,我国共有数万家国有企业实行了共保合同制度,仅江苏省就有9000多家共保合同与世界各国通行的集体合同制度有某些类似之处,但并不完全相同,因而需要作具体分析。
互保合同的内容包括完成企业生产经营指标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生活福利条件两个方面,而且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生活福利条件的主要目的是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以确保企业承包任务的完成。
互保合同的目的和主体及效力[1]
互保合同的目的是建立企业利益共同体,变企业经营者的承包为劳动者的集体承包, 变厂长一人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指标的承包为全厂职工的共同担保, 以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互保合同的主体是由党、政、工三方签订,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党组织对共保合同的签订过程、内容和履行进行监督。
互保合同的效力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属于企业内部契约,具有“君子协定”的性质,其履行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各方的自觉,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 现行集体合同与“互保合同”的区别:[2]
1、由“利益共同”的认识转向了“利益差别”的认识。在计划经济时期集体合同制度(互保合同)强调的是企业是利益共同体。集体合同所反映的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与企业行政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互助合作关系。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作为社会生产的要素,不仅生产资料存在着归属问题,劳动力同样也存在着归属问题。这两个要素所形成的产权与劳权作用方向并不总是一致的:前者要求利润最大化;后者要求工资最大化。在利益共同的基础上,两也存在着利益差别甚至于利益对立。现行集体合同是作为一种利益差别或利益对立的法律体现。
2、由“利益平衡”的认识转向了“利益失衡”的认识。“互保合同”是以“利益平衡”的互相保证为特征。职工保证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企业保证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当着我们以利益差别的观点来审视劳动关系时必然会注意到劳动关系所存在的“利益失衡”。劳动关系建立时是财产关系与平等关系;建立后转化为人身关系与隶属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存在着内在的不平衡。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作为一种平衡因素介入到集体合同的签订中来的。
3、由“管理手段”的认识转向“利益协调”的认识。以“利益共同”“利益平衡”为前提,“互保合同”是作为吸引职工参与企业生产管理的一种形式而存在的。随着“利益差别”被认识,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利益协调”的一种形式。集体合同中不再保留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等内容。
- 共保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联系:
共保合同和集体合同在本质上有重大区别,属于不同性质的合同。但是,共保合同和集体合同-tg有一些联系,表现为内容上和作用上的交叉;共保合同含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生活条件的内容, 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调整和改善企业内的劳动关系的作用; 集体合同虽然主要规定职工的劳动条件,但也能通过对职工利益的保障来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