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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分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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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权分离理论

  两权分离是指资本所有权(表现为投资者拥有的投入资产权)和资本运作权(表现为管理者经营、运作投资者投入资产权)的分离。也就是说,所有者拥有的资产不是自己管理运作,而是委托他人完成管理运作任务。

  两权分离理论即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分离理论,它是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而产生的。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贝利、米恩斯和钱德勒等。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中,对美国200家大公司进行了分析,发现在这些大公司中相当比例的是由并未握有公司股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由此得出结论: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已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钱德勒认为,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

两权分离的发展

  “两权分离”经历了一个历史的过程。在出现“企业”这个经济概念之前的两权分离,主要是国家或皇室的财产交托有关官吏管理和使用而形成的所有权与经管权的分离,以及私人财产交托有关人员管理和使用而形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国家投资设立了国有企业私人投资形成了私有企业。对国有企业而言,国家仅是一个抽象概念,不能直接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只能采取委托专人经营管理的方式。很显然,国有企业从一开始就是资本所有权与资本运作权相分离的。对私有企业来讲,其独资合伙公司的形式不同,两权分离的程度也不同。独资企业是自己出资自己经营管理,两权没有分离;合伙企业是多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或出资多者经营管理,此时的两权是若即若离;公司制企业是若干人出资,并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采用指派、委托或聘任专人管理、运作,资本所有权和资本运作权完全分离。尤其是股份制上市公司,其出资人是社会公众,不能也不可能由社会公众管理、运作公司,必然只能依靠专人进行。更何况出资人由直接投资企业转向间接投资股票,越来越远离企业,两权分离可以说是淋漓尽致。

  两权分离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在两权分离的过程中,资本所有权与资本运作权应该是一个统一体,无论是资本的所有者还是资本的运作者,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即实现最大化的盈余。但是,在实现这个最大化盈余的过程中,必定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对盈余的分配比例问题,资本所有者总是希望凭借对财产的最终拥有权分享全部盈余,而资本运作者却希望保留一定比例盈余扩大生产经营,甚至还要考虑自身的回报(表现为薪水、福利等)。再比如,资本所有者对资本运作者的信用程度不同,总是会采取必要手段实施对资本运作者的监督,而资本运作者则会采用反侦察手段逃避资本所有者的监督。如此等等,必然会出现资本所有者与资本运作者的矛盾,矛盾的最终结果是:资本运作者虚列成本,虚计收入,虚报盈余,会计造假也就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

两权分离理论的主要内容[1]

  两权分离理论是一种所有制理论,该理论由两个核心命题所构成,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经济关系的体系;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各项权能可归结为所有权和经营权,且两权既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

  按照第一个命题,所有的实质是归属,指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置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意志行为;占有则是一种有条件的归属关系,即占有者不能像所有者那样任意处置其占有的生产资料,但在所有者认可的条件下,占有者又可像所有者那样处置生产资料;支配是指对生产资料的处置和管理,其具体体现为生产过程的日常组织和管理;使用是指人们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的直接生产活动。这四个方面经济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因此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外是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权利体系。

  按照第二个命题,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既可以统一,也可以相互分离,而在分离的情况下,则具体表现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这里,经营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是这三权的统一。在引述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条件下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之间土地租赁关系的分析,职能资本家和借贷资本家之间货币资本借贷关系的分析,以及股份公司中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管理者的关系的分析之后,许多论者断言,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并进而将这种分离作为指导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依据。在这方面,最典型的观点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把全民所有等同于国家直接经营企业,即将所有权和经营权都集中于国家之手,这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就必须改革全民所有制的内部关系,使国家保持所有权,使企业具有经营权c这样,既在整体上坚持了公有制,又在局部上保证了各个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性,这不但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全民所有制优越性的发挥。

  上述两权分离理论旨在通过重新界定所有制内部结构为“政府分开”提供理论依据,以便使国有企业冲破各种束缚,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该说,该理论倡导者的动机和出发点是良好的,应予以肯定,它也确实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两权分离理论对承包制的指导意义[2]

  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由此所造成的政企职责不分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主要缺陷因此经济体制改革从开始就围绕政企职责分开,增强企业活力这个中心展开。从1979年-1980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阶段开始,到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我国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确定了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相对分离,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应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改革方向。在此背景下,以两权分离为理论指导,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承包责任制、资产经营责任制、企业经营责任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在改革实践中应运而生。而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实行两权分离的有效形式,逐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的普遍采用的形式。

  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各种具体形式,其基本内容是在确保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企’业以必要的经营自主权,并通过承包合同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确定收益分配的比倒。显然,这种“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国家与承包人以增量分享的分配原则为基础而形成的动力机制,及根据承包合同而确定的国家与承包人在资产让渡、使用、处置等方面的权力分配,使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经营动力和权力运用。与原来的放权让利式的改革相比,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首先.原来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产生了分解。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中,企业拥有了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处分权国家在决定经营方向、选择承包对象、确定收益比例.监督资产流向等方面仍具主导地位。其次,在财产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了财产经营权。企业可以依据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责任、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相对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再次,在企业拥有主要的甚至是全部经营权的基础上,在国家和企业之间按比例分割经营收益。国有资产的增值,经营者阶层的利益,企业职工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理论上的缺陷与实践中的困难也明显存在着、制约着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从理论上看,

  第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能是相对的。所有权覆盖着经营权,经营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同一权利存在着两个权力主体。在权力运用上,必然造成一个权力主体对另一权力主体的侵蚀与弱化。

  第二,经营权依附于所有权,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作为企业财产所有者,是把其所拥有的经营权主动授予企业,企业只是被动地接受这种权力。

  第三,经营权中缺乏收益权,与企业作为经济实体的地位是不相符的企业享有经营权的目的就是自主经营,享有收益,以转换经营机制和增加企业活力。这种没有收益权的经营权显然毫无意义。

  从实践上看,

  第一,承包基数的确定和调整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在承包基数的确定上讨价还价成为普遍现象而难以规范。

  第二,企业行为短期化。在承包过程中;庄往发生资产过度利用,资产增值困难和资产挪用侵占等企业行为短期化现象。

  第三,预算约束软化与职工利益刚性产生出负盈不负亏现象。因此,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理论指导下产生和运行的承包制,作为我国国有企业普遍采取的形式,迫切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在实践中探索创新。

参考文献

  1. 何自力.“两权分离”理论新探.理论与现代化.1999年第03期
  2. 田全华.对两权分离理论的重新认识.经济纵横.1994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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