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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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价格歧视(First-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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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是指厂商根据消费者愿意为每单位商品付出的最高价格而为每单位产品制定不同的销售价格。从消费者行为理论已知,需求曲线反映了消费者对每一单位商品愿意并且能够支付的最高价格。如果厂商已知消费者的需求曲线,即已知消费者对每一单位产品愿意并且能够支付的最高价格,厂商就可以按此价格逐个制定商品价格。
但事实上,由于企业通常不可能知道每一个顾客的保留价格,所以在实践中不可能实行完全的一级价格歧视。垄断厂商按不同的价格出售不同单位的产量,并且这些价格是因人而异的。这是一种极端的情况,现实中很少发生。
一级价格歧视的均衡条件是:P=MC。当消费者为每一单位产品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大于MC(边际成本)时,厂商增加产量就可以增加利润;因为厂商为垄断厂商,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即为厂商所定的价格)为厂商的边际收益,当MR>MC,厂商当然会增加产量,直到MR=MC为止。费者剩余全部转化为垄断利润,此时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完全等同于完全竞争市场上的情况。一级价格歧视下的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尽管此时垄断厂商剥夺了全部的消费者剩余。
如图所示,第一单位商品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为P1,厂商就按P1价格出售,第二单位商品,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为P2,厂商就按P2的价格出售,依次类推,直至厂商销售完全部的商品。这是一种理想的极端情况。
假定厂商生产的平均成本为Pn,则此时厂商的利润为PnAB,而通常情况下,厂商按单一价格Pn销售,利润为零。可见实行一级价格定价后,厂商的利润增加了三角形PnAB的面积。由消费者理论知,这部分面积正好是消费者剩余,因此,实行一级价格歧视的厂商实际上是将所有消费者剩余榨光,转化为了生产者的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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