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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匯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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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票匯結算

  票匯結算是匯兌結算的一種形式。是指匯款單位或個人將款項交給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匯票,持票到外地指定銀行辦理轉帳或兌付現金的結算。

  建國前,為舊銀行匯兌業務所普遍採用。1953年,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全國推行。“八種結算方式”,票匯結算被取消。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恢復票匯結算,列為匯兌結算的一種做法。在全國推行。1989年銀行結算改革後.票匯結算再次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銀行匯票結算

票匯結算的方式

  ①付款單位將款項交開戶銀行,申請簽發匯票。

  ②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把款項作為匯出款暫存原地,同時簽發同額匯票交給匯款人。

  ③付款單位採購人員持匯票到目的地向銷貨單位購貨。

  ④銷貨單位在所收到的匯票上填寫實際供貨金額後送交開戶報行進帳。

  ⑤收款單位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銷貨金額,收記收款單位存款帳,劃付匯出銀行帳。

  ⑥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接到對方銀行報單後,銷記匯出匯款帳,並將餘額轉入付款單位存款戶。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行《票匯結算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行《票匯結算辦法》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83)銀髮字第385號


  為了適應多種經濟發展和多種渠道商品流通的需要,總行決定開辦票匯結算,從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在全國實行(西藏暫不執行)。現將制定的《票匯結算辦法》和《票匯結算會計核算手續》隨文附發,並對實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票匯結算,銀行在五十年代曾經開展過這項業務,後因匯票外傳存在不安全等問題而停辦。這次制定的辦法,在某些規定和做法上比過去有了較大變化,與現行的信匯電匯也有很大區別。為此,要求各級銀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尤其是會計、結算部門的同志,認真學習,弄懂有關規定和具體做法,充分做好銀行內部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還要加強對外的宣傳工作,務使各單位的財會採購銷售人員以及個體經濟戶和廣大群眾,都能瞭解這種結算辦法的特點、 要求和做法, 懂得攜帶匯票或收受匯票必須確保全全的重要性,便於他們選擇和正確使用。

  二、票匯結算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國營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的各種款項匯撥都可以使用:辦理結算比較靈活方便,可以到銀行取款,也可以到指定單位購買物資辦理結算, 在匯款金額以內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用款, 多餘的款項由銀行代為退回。為了維護客戶匯款和國家資財的安全,強調匯票必須一律記名,收款單位收受匯票必須認真審查,如有疑問,可以先提交銀行驗證、進帳,銀行的內部手續也有所增加。 因此,應當教育銀行工作人員必須從全局觀點出發,增強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的思想,積極組織推行,嚴格執行各項規定,正確地辦理結算。

  三、票匯結算憑證,是由匯出銀行簽發,經過客戶外部傳遞,由匯入銀行憑票付款的重要票據。因此,對於票匯結算憑證的領發、運送、保管和使用, 必須加強管理, 嚴密手續。保管憑證、簽發匯票、加蓋印章等,必須分人經管, 明確責任,不得集中由一人兼辦。

  四、票匯結算憑證和票匯委托書兩種憑證,已由總行匡計數量委托上海國營五四二廠印製分發各分行,預計在一九八四年二、三月份全部運到。在印發的票匯結算憑證中,有一部分未印“匯款用途”。對於這一部分憑證,各地銀行在使用時,應當在憑證的左下角“匯出行名稱”下麵的空白處,增填“匯款用途”和用途的具體內容。今後票匯結算兩種憑證的印製計劃,包括一九八四年尚需增印的數量,由各分行直接報請上海國營五四二廠安排印製。

  對實行票匯結算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

票匯結算辦法 [1]

  • 第一條 票匯結算,是匯款單位或個人將款項交給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票持往外地辦理轉帳或支取現金結算方式
  • 第二條 國營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及個人需要匯撥各種款項,均可使用票匯結算方式。

第三條 辦理票匯結算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和銀行的結算制度

  • 第四條 匯票的簽發和解付,只限於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
  • 第五條 匯票一律記名,不准流通轉讓,不准塗改、偽造。
  • 第六條 匯票的金額起點為一百元。
  • 第七條 匯票的有效期限為一個月(不分大月、小月,統按對月對日計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順延)。逾期的匯票匯入銀行不予受理。
  • 第八條 匯票單位或個人辦理票匯結算,需向匯出銀行提交“票匯委托書”,詳細寫明匯入地點、匯入銀行、收款單位或個人名稱、匯款用途等項內容。

  匯款單位或個人確定不了匯入銀行的, 可詢問匯出銀行後填寫: 確定不了收款單位的,可填寫匯款單位指定人員的姓名:確定不得轉匯的,應當在“備註”欄註明。軍工產品結算、“匯款用途”欄可以免填。

  • 第九條 匯出銀行受理票匯委托書,在收妥款項後,簽發“匯票”和“匯款解訖通知”交給匯款單位或個人。

  匯票和匯款解訖通知必須同時提交匯入銀行,缺少任何一聯憑證均為無效。

  • 第十條 匯款單位或個人可以持票直接向匯票指定的收款單位(或在銀行開戶的個體經濟戶)辦理結算。收款單位接受匯票,應當認真審查,經審查匯票的收款單位確為本單位,匯票在有效期內,日期、金額等均未塗改,印章清晰,持票人可靠,可以在匯款、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並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匯票和匯款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在匯票背面加蓋單位業務用章,連同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辦理轉帳。如有疑問,應提交銀行驗證,或先進帳、後發貨。收款單位如果收受了假匯票,銀行不予受理。

  根據實際需要用款的,其多餘金額由銀行代為退回原匯款單位。

  • 第十一條 收款人(指個人,下同)憑匯票向匯入銀行取款的,必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或有關單位足以證實收款人身份的證明,併在匯票背面“收款人蓋章處”蓋章或簽字,經銀行審查同意,才能辦理取款手續。

  收款人需要在匯入地分期分次支付的,可以開立臨時存款戶辦理支付。臨時存款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也不計付利息。

  收款人需要支取現金的,還應按照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轉匯的,應當委托匯入銀行辦理信、電匯手續。

  • 第十二條 匯款單位或個人由於匯票超過有效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匯時,可持匯票和匯款解訖通知到匯出銀行辦理退匯。
  • 第十三條 匯票必須妥善保管,嚴防遺失。如果不慎遺失了匯票,應當立即通知匯票指定的收款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匯入銀行和匯出銀行,請其協助防範;如果遺失的系指定收款人的匯票, 應當立即向匯入銀行或匯出銀行請求掛失。 如果匯票在銀行受理掛失前(包括對方銀行收到掛失通知前)已被人冒領,銀行概不負責。
  • 第十四條 匯款單位辦理票匯結算,每筆收取手續費二角,郵費二角;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個體經濟戶和個人辦理匯票結算,按照匯款金額的百分之一收取匯費,不另收取手續費和郵費:退匯每筆收取手續費二角。

  匯票掛失每筆收取手續費二角,向異地銀行發出掛失通知的收取郵費二角,採用電報通知的收取電報費一元八角。

參考文獻

  1. 退伍軍人致富手冊.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1985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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