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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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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The New Law On Corporate Income Tax)

目錄

什麼是新企業所得稅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原企業所得稅法是指1991年4月9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頒佈的必要性

  (一)原企業所得稅法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

  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原企業所得稅法稅基界定不規範,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

  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係不協調,由於稅收制度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於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並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於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三)原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巨集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於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於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註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鑽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並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範性文件形式出台,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範圍,越權減免稅,採用地方稅先徵後還、即徵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四)原企業所得稅法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

  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企業制度改革和社會經濟發展呈現新的特點,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對外資企業的市場準入限制逐步取消,內資企業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繼續對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制度,必將使內資企業處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影響統一、規範、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進而影響到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因此,頒佈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是勢在必行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特點

  (1)統一稅法並適用於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併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色色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採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徵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徵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併與彙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後的彙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註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於法律的施行。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1]

  1、納稅人方面。

  原稅法將納稅人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區別對待,使外資企業享有“超國民待遇”。新稅法不再區分內資、外資企業,統一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並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即居民企業應就其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只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為了防範企業避稅,對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認定為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應當就其取得的與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境外所得納稅。為此,實施條例還對“實際管理機構”的政策含義做了明確的規定,即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對非居民企業所設立的“機構、場所”的政策含義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即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工廠等,並明確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和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2、稅率方面。

  原稅法對內外資企業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內資企業稅率一般為33%,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兩檔照顧稅率;外資企業稅率為30%,並有3%的地方所得稅率,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新稅法還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新稅法稅率的確定一方面考慮到原稅法稅率檔次過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有必要統一稅率,另一方面考慮到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要儘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範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

  3、應稅所得的確定方面。

  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實施條例還明確了企業取得的各種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實現的確認方法。

  4、稅前扣除方面。

  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政策。

  第一,工資薪金支出,原稅法對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扣除制度,而對外資企業採取據實扣除制度,新稅法統一採用據實扣除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放寬了對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的限制;

  第二,工資附加費,原稅法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新稅法考慮到計稅工資已經放開,故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相應提高了扣除額,並且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三,業務招待費,原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原稅法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採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新稅法統一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五,捐贈支出,原稅法對內資企業限定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扣除,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新稅法統一扣除比例並且提高到企業年利潤總額12%以內,對絕大多數企業來說,這種扣除水平實際上等同於公益性捐贈金額可得到100%的扣除優惠,從而鼓勵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第六,研發費用,原稅法對於研發費用的扣除區分兩種情況,即對當年研發費用較上年增長幅度在10%以內的,當年發生的研發費用只可據實扣除,增長幅度10%以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 追加扣除,新稅法則規定企業只要發生研發費用,不管其增長幅度如何,均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以此來激勵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研發,提高科技競爭力。

  除上述各項之外,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也做了統一的規定。

  5、稅收優惠方面。

  第一,在全國範圍內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同時擴大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盈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稅收優惠及企業投資於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第二,保留對基礎設施投資、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對勞服、福利、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分別用特定的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政策來替代;

  第四,取消生產性外資企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徵稅優惠政策;

  第五,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即對新稅法公佈之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新稅法實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新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新稅法施行後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第六,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新稅法實施後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予以“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同時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上述兩類企業實施過渡性優惠。

  6、征收管理方面。

  新稅法在肯定依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執行的基礎上,對納稅方式和納稅調整作了補充規定。對於前者,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外資企業則實行總機構彙總納稅,新稅法統一了納稅方式,居民企業以登記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對於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彙總於其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可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納稅;對於後者,新稅法旨在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採取有效手段防範各種避稅行為,為此,新稅法一方面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明確規定,相對於舊稅法,增加的內容有: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強化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的義務等等,另一方面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範資本弱化、防範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式和對補徵稅款加收利息等條款。總之,新稅法體現了“五個統一”和“兩個過渡”。“五個統一”即“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併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率;統一併規範稅前扣除政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統一併規範稅收徵管要求”。“兩個過渡”即“對新稅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享受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對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過渡性稅收優惠”。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意義[1]

  1、有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對各類企業實行統一的所得稅制度,合理調整企業所得稅負擔和政策待遇,可以促進各類企業在同一稅收制度平臺上開展公平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並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2、有利於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稅法實行鼓勵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環境、發展高新技術,鼓勵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發展,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稅收優惠的主要原則,將進一步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有利於引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3、有利於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自改革開放以來,由於東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造成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稅法實施後,將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格局,有利於推動中、西部地區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實現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

  4、有利於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目前中國引資主要在製造業領域,中國成為了世界加工廠,利潤大頭被跨國公司拿走,這種現狀急需改變。順應全球化趨勢,承接服務業外包,已成為今後引資的新方向。新稅法將使中國引資模式產生變化。新稅法的優惠政策將積極引導外資投向高科技產業和服務業,走節能環保的路子,這樣不但有利於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而且有利於我國對巨集觀經濟進行產業結構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調整。

  5、有利於減少“假外資”的政策性套利行為。

  “假外資”在經濟學上被稱為“返程投資”,即國內企業攜資本到國外註冊一家公司,再通過這家公司返回國內投資,從而享受到包括稅收在內的各種外資優惠政策。內資與外資稅負不統一是催生“假外資”現象的重要原因。新稅法實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並軌,可以從源頭削弱內資企業的謀利動機,從而減少或避免“假外資”對中國經濟安全構成的威脅。

  6、有利於推動我國稅制的現代化建設。

  新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稅制改革的基本原則,借鑒國際經驗,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和促進我國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降低法定稅率,調整稅收優惠政策,增加反避稅條款,建立了統一、科學、規範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一部公平規範透明科學的企業所得稅法,必將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頒佈後部分重要政策尚未得到明確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尚有部分政策未能得到明確,一類是原政策已實施多年,且對納稅人稅款影響較大的政策;一類是新舊政策均未能明確的政策。例如:

  1、免稅收入對應成本費用的所得稅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但並沒有同時明確免稅收入或減計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是否也是如此處理。這樣就會造成納稅人用免稅收入或減計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沖銷其應稅收入,變相擴大了免稅收入或減計收入的範圍,實際給予了納稅人雙倍優惠。這也會使得免稅收入占收入比例較高的企業如投資公司應納稅所得額長期處於負數,需留待以後彌補。另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由於分配後持有的基金價格會因除息而下降,轉讓後便會形成資產損失,也會沖減該企業其他應稅所得。

  2、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後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後第6年一次性扣除。

  目前,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短期權益性投資損失和長期權益性投資損失的所得稅處理均未重新作出明確。

  3、遞延所得與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精神,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各類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實行遞延處理,有利於企業均衡納稅,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這一政策並沒有重新明確。

  4、無形資產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 13 號)“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按財產的性質分為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投資轉讓或清算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和其他資產損失。”這其中明確包括了無形資產的損失。

  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股權(權益)性投資。”這二個新文件均迴避了無形資產損失的稅收處理問題,使得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無所適從。

  (二)個別政策雖已明確但缺乏合理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複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該文件又同時規定“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併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這樣的規定,會使得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既沖減了企業取得的搬遷或處置收入,又通過折舊或攤銷,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造成同一筆業務在所得稅前重覆扣除。

  再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將資產用於對外捐贈,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這樣的規定,企業以外購商品對外捐贈,由於其視同銷售成本可以扣除,企業不僅不產生任何所得,還增加了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這三項費用稅前扣除的計算基數。

  (三)部分政策雖已明確但執行上缺乏可操作性

  1、政策沒有明確執行起止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中未規定政策的執行日期,由於文件是在2009年3 月12日頒佈的,對文件究竟是從2008彙算清繳年度執行,還是從2009文件頒佈年度執行便產生了認識上的差異,造成各地執行日期上的混亂。

  再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也沒有規定執行日期,對388號文件出台之前未辦理清算,或未按規定辦理清算的,是否還需要重新進行清算申報,文中也未明確。

  2、配套管理文件未能出台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非營利性收入為免稅收入。而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應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但直至現在,這個認定管理辦法還沒有制定和頒佈,嚴重影響到非營利性組織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在實際操作中如何判定企業確定的預計凈殘值是否合理,應按照什麼原則或標準來判定,文件並沒有予以明確。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但由於現在金融企業貸款利率往往規定了一個基準利率還有一個浮動利率,且浮動利率沒有上限,這使得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調整利息支出時,沒有一個明確的、具體的利率標準,這也是需要儘快明確的配套政策。

  3、出台的配套管理文件表述不夠清晰明確。

  例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中明確“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一個標準是“占企業同類資產10%以下”,但這裡講的“同類”指的是大類、小類還是細類,並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另外,對於“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需提供外部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這裡所說的 “外部專業技術鑒定部門”具體是指什麼部門,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實際操作中感覺很難把握。

  再如,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 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對上述科技人員、研發人員的範圍如何準確界定。兼職科技人員(或研發人員)是否屬於科技人員(或研發人員)範圍;有技術職稱的行政部門人員、工程部門人員、物資採購部門人員等能否認定為科技人員或研發人員都沒有具體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中,對於研發過程的截止時點,未能明確,有可能出現企業一方面在銷售試製品,另一方面還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另外,該文件中對可以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的具體內容也沒有明確,給執行帶來困難。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中,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其中“可”字的出現,意味著納稅人可以這樣做也可以不這樣做,這也是很不嚴謹的。

  4、配套管理文件出台時間嚴重滯後。

  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配套的政策與管理文件出台時間嚴重滯後。大量的文件出台時間密集在彙算清繳即將結束之前,沒有給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留有所必須的時間。還有一些配套管理文件頒佈在2009年度,約束的卻是2008年度行為。

  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文件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四個方麵條件,其中,條件之一是“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文件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這對事先不知道這一規定,沒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支付工資的企業,便會因這一規定而不能享受這一優惠政策。

  再如所得稅清算。新企業所得稅法頒佈二年後,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就企業清算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出台了《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並要求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而直到2009年7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才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到目前為止,總局所得稅申報系統中仍沒有根據388號文件作出相應調整。

  另外,2009年6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才出台的《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這也是文件出台時間嚴重滯後的典型案例。

  5、配套管理文件不具可操作性。

  為加強對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五項原則掌握。但這些規定也是非常原則的。如“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規範”怎麼把握?“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行業及地區工資薪金標準”怎麼取得?“不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怎麼認定?這些在實際工作中都很難判斷。

  再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中對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性投資損失的許多情形下,均要求提供資產清償證明。但如果對方被工商部門吊銷、註銷營業執照無法聯繫的,則很難出此證明。

  6、配套管理過分依賴建立各種管理台賬和後續跟蹤管理

  建立管理台賬,進行後續管理是所得稅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但一些政策過分強調差別化、特殊化,精細化,而忽略稅收管理成本和效率,造成在稅收管理上過分依賴各種管理台賬,依賴後續跟蹤管理。從內部看,不僅徒添稅務機關很多工作量,而且還會因稅收管理員的換崗出現管理上的“斷檔”。從外部看,要求納稅人建立的各類台賬,沒有稅務機關跟蹤檢查也很難保證質量。再有,這些台賬沒有具體格式和要求,實際操作時也很難規範,管理上易流於形式。例如: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七條“對於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相應的稅收管理台賬,並加強監督,實施跟蹤管理。對發現不符合《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及本通知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責令企業進行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幹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後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第023號)第二條“外國企業向我國轉讓專有技術或提供貸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項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簽訂,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免稅條件,經稅務機關批准給予免稅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可繼續給予免稅,但不包括延期、補充合同或擴大的條款。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合同執行跟蹤管理工作,及時開具完稅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在企業自行計算扣除或者按照審批許可權由有關稅務機關按照規定進行審批扣除後,應由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實地核查確認追蹤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四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第088號)中規定跟蹤管理的有六處、規定台賬管理的有四處、規定後續管理的有一處。

  7、超越稅務機關執法能力

  從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看,企業可加計扣除的研發項目,必須是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佈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雖然已明確了範圍,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項目都很專業,而以稅務機關的專業領域來看,顯然難以承擔審核和認定的能力,客觀上造成了認定責任和專業能力的不匹配,必然帶來管理上的隱患和執法上的風險。

  從技術轉讓優惠政策看,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概念含混不清,大部分企業都是定向開發再轉讓,並非成型的技術轉讓。個別地區技術交易市場界定隨意,有的還為企業隨意開具退免稅專項證明,這些都給稅務機關鑒定帶來困難。

  從高新技術企業和軟體企業優惠政策看,這些企業在取得專業技術部門鑒定後,相關部門的認定結果,對稅務部門來說只是前置的必要條件,還不是享受優惠的充分條件。稅務機關還有義務對其備案資料進行核查,特別是核查各項定量指標是否達標,但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顯然受專業知識限制,在後續認定上往往會與企業和政府主管部門間產生爭議。

  從總分支機構管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是法人所得稅,非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論其是否獨立核算,都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人,而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總機構統一納稅。但現在,全國各地都在通過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狠抓地方稅源來努力發展區域經濟。在這種情況下,將跨地區間收入的分配任務交給稅務機關,顯然是超越其執法能力,這也就不可避免地在總分支機構稅收管理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四)新舊政策銜接過渡中存在的問題

  新所得稅法實施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第153號)“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預售房地產並取得預收款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按預計利潤率或其他合理辦法計算預計應納稅所得額,並按季預徵所得稅,待該項房地產產權轉移、銷售收入實現後,再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稅額,按預繳的所得稅額計算應退補稅額。

  新所得稅法實施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並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併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由於政策變化,外商房地產企業由“抵減已繳稅額”轉為“抵減應納稅所得額”,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稅率由33%降為25%情況下,企業會多繳8個百分點的稅款。對這部分多繳稅款如何調整,目前尚無具體文件規定。

  (五)政策文件之間缺乏配套性、協調性、一致性

  現有政策文件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文件制定工作還沒有一個系統的規劃,不同部門間起草的文件缺乏配套性和協調性,甚至會產生衝突。

  一是文件之間相互衝突,缺乏配套性和協調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將資產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同樣是處置商品這樣的資產,一個文件是視同銷售,一個文件是直接作銷售處理。

  二是以申報表填報說明調整和制定政策。

  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本應是政策執行的結果,但在實際工作中還會出現通過申報表填報說明制定政策或修改現有政策等情況。

  例如,關於股權投資損失處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文件均未提及,而申報表中卻有填寫要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第1081號)中“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填報說明”第四條“投資損失補充資料填報說明”中“本部分主要反映投資轉讓損失歷年彌補情況”可以看出企業當年股權投資損失需用以後5個年度投資收益彌補,這個政策在此文件中雖然沒有文字說明,但是卻用表格把它固定下來。

  (六)政策發佈解讀中存在的問題

  除了前述文件在起草制定上問題外,在文件公佈下發過程中,也還存在很多問題。突出表現在“慢、少、多”三個字上。

  一是政策發佈慢。文件出台後,總局對外公佈時間總是滯後於社會,不能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公佈,使文件發佈的權威性、時效性受到很大影響。

  二是政策權威解讀少。大部分政策文件沒有進行同步解讀,口頭解釋多於書面解釋,“小道”解釋多於權威解釋,民間解釋多於官方解釋,概括起來就是非正規解釋多於正規解釋。另外,在具體解釋中還存在多頭解釋,個人解釋,不同人員解釋不同等情況。

  三是各類社會培訓班和培訓教材多。由於官方正規渠道解讀少,給社會培訓帶來巨大商機。各類社會培訓班四處興起,各類培訓教材層出不窮。有些培訓班,邀請所謂的“專家”,談的都是各人觀點和理解,有的培訓教材東拼西湊,剛出版即已過時。

  這些都嚴重影響甚至誤導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政策的正確理解,妨礙了新所得稅政策的貫徹落實。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對策

  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的政策管理,進一步完善新企業所得稅法政策體系。

  (一)加強文件起草發佈的管理,提高政策的嚴謹性、時效性

  要制定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配套的文件起草計劃,分清輕重緩急,加快文件起草發佈速度,儘快完善配套政策體系,滿足企業所得稅管理需要。

  由於新政策尚未明確,老政策已被作廢,出現了政策空白斷檔的情況。因此,當務之急是認真梳理過去制定的政策,對其中合理、有效的政策,及時重新予以明確,以保證政策的連續性。其次,對新舊稅法均未明確的,而稅務機關又急需解決的,也應優先予以起草發佈。

  要註重文件的嚴謹性。各類政策文件在表述上要力求嚴謹清晰,通俗易懂,不晦澀,不易產生歧義。文件制定的各個要素齊全,特別是文件執行期限必須予以明確。

  要註重時效性。加快辦文速度,當年有效文件,當年必須出台,要給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預留瞭解、掌握、執行的時間。

  (二)加大調查研究力度,提高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政策研究和制定要遵循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規律。

  在政策制定過程中,首先,要及時瞭解經濟發展的最新動態,掌握經濟運行新的資產組織方式、運作方式,能夠把握所得稅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其次,要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特別要重點聽取三方面人員意見,即基層稅務機關、納稅人和社會中介機構人員的意見。

  在政策制定後,還要註意跟蹤問效。新文件出台後要及時瞭解、搜集政策執行效果和出現的問題,註意廣泛征求意見,以便為今後修訂完善做好準備。

  要根據經濟發展變化的情況,與時俱進,及時調整修訂完善稅收政策,以期更好地為經濟發展服務。

  (三)統籌兼顧整體思考,提高政策的系統性、配套性

  完善企業所得稅政策就要堅持用聯繫的、發展的、全面的觀點看問題,而不能用孤立、靜止、片面的觀點看問題。

  新企業所得稅法是一個完整的、系統的政策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法條及實施條例是樹幹,各類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是其枝葉。因此,在研究制定所得稅政策時,我們要註意政策的系統性、協調性,註意政策相互之間的配套性、一致性,防止文件之間“打架”。解決一項問題時,還要考慮相關各方受到的影響,不能割裂地解決問題。例如,在研究對非居民企業管理時,就要考慮居民與非居民共同管理問題,要相互提供協助,提供支持,要聯繫起來解決問題。

  (四)加強政策解讀工作,確保政策解讀與政策制定的同步性、協調性

  進一步落實好總局關於稅收文件解讀“三同步”機制,確保政策解讀與政策制定的同步性與協調性,幫助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包括基層稅務機關準確理解和執行稅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的通知》(國稅辦發[2009]65號),政策解讀應做到:

  要規範文件公開和解讀的工作流程。堅持“以解讀為原則、不解讀為例外”。起草“主動公開”文件時要同步起草解讀稿,隨文件一同報批。

  要規範解讀稿的內容和形式。解讀內容主要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義、文件的重點、理解的難點和落實的具體措施。解讀稿的形式一般為問答式,設問的角度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需要,也要考慮社會各界的不同理解和要求。解讀稿的語言文字要通俗易懂,避免刻板生澀。

  要加強連續性解讀。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廣泛地宣傳總局的解讀稿,密切關註稅收文件執行過程中的輿情反饋,通過記者答問、線上訪談、電視專題、問答專欄等形式繼續對社會上和納稅人的有關疑問進行有針對性的解讀。各級稅務機關網站要對不同形式的答問內容進行歸納整理,需要結合當地實際進行補充解讀的,應及時進行補充解讀,形成文件解讀系列,便於需求者隨時查詢。

  (五)創新手段滿足需求,提高政策宣傳培訓的廣泛性、針對性

  要將企業所得稅政策廣泛性宣傳與個性化培訓相結合,創新宣傳途徑和手段,提高培訓效率,讓納稅人和基層稅務工作人員及時瞭解、掌握稅收新政策,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一是創新拓展政策宣傳的途徑和手段,開展廣泛性宣傳。

  1、豐富稅務機關網站稅法宣傳欄目。增加專欄、專稿、答問和線上訪談的頻次,豐富其內容,立體宣傳稅法。2、稅務報刊有關專欄專刊常態化。進一步豐富和強化《中國稅務報》、《中國稅務》雜誌等稅務報刊的稅法宣傳功能,增加稅法解讀專欄和咨詢問答,進行深度和追蹤解讀。3、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加強與各級報刊雜誌、電視電臺及網站等媒體的聯繫,擴大稅法宣傳的覆蓋面,增強稅收文件解讀和刊播的力度。4、積極開發利用新興載體。將稅法和稅收文件的內容,製作成公益廣告片、FLASH解讀片、電視短片,在電視臺、門戶網站、移動媒體、樓宇媒體、手機簡訊平臺、手機報等載體播放。5、編髮納稅人指南。對已經出台的稅法和稅收文件進行內容歸類,按不同專題或者按不同行業和對象或納稅人類別、規模等,分別編髮納稅指南,通過多種途徑向納稅人免費發放。

  二是滿足納稅人的需求,開展有針對性的稅收培訓。

  1、開展分類培訓。避免過去單純追求場面,追求轟動效應的“一鍋煮”式的培訓,代之以滿足納稅人需求為導向,有區別地實行“小班化”專題培訓。即對納稅人根據行業、規模、特殊事項進行科學分類,在此基礎上開展有針對性的個性化培訓。2、將宣傳培訓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結合稅務機關的日常管理、納稅評估、調查核查、彙算清繳等工作開展與企業的面對面輔導。結合稅源管理部門的日常管理經驗,對可能存在風險的企業根據規模、行業特點、內控狀況等因素進行風險排序確認,在走訪高風險企業時,針對高風險項目開展新企業所得稅法政策講解,幫助納稅人理解新法政策內容。

  (六)明確職責分類分層,突出政策管理的層級性、實用性。

  提高政策管理效率,就要明確工作職責,認真落實分類分層管理要求。

  總局應負責領導組織全國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國性、跨省份政策調研工作,制定政策起草計劃,負責政策釋義與解讀。負責培養國家級稅收高素質專門人才,負責全國性領導幹部、業務骨幹與師資力量的政策培訓工作。負責開展全國性政策執行情況檢查,統一全國稅政,指導各省轄市政策管理工作。協調處理與其他稅種、與財會政策和地區間政策的差異。

  省局應負責指導組織本省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省政策調研工作,負責政策釋義與解讀的細化,對稅法執行進行可操作性的指導和細化,制定各項政策的具體落實措施。負責培養省級稅收高素質專門人才,負責本省業務骨幹與師資力量的政策培訓工作。負責開展全省政策執行情況檢查,指導各省轄市政策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國地稅和地區間政策執行上的差異。

  市局是稅務系統領導機關與基層機關的交點,一方面應做好承上啟下的各項政策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稅務總局和省局有關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和措施,指導基層稅務機關加強政策管理。另一方面,應組織開展好各項政策執行情況的調研組織工作,並做好新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的跟蹤問效和向上反饋工作。此外,還要從滿足基層稅收工作需要出發,開展有實用性的內部培訓。抓好基層一線幹部隊伍和業務骨幹隊伍的培養,重點是提高稅收管理員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能力,保持企業所得稅幹部隊伍基本穩定。要建立市級專家人才庫,負責解決全市性重大、特殊、複雜的稅收事項和政策難題。負責對基層稅法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指導。

  企業所得稅是起著組織收入、調節經濟、調節收入分配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重要職能作用的主體稅種。只有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工作,不斷加強對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不斷完善與新企業所得法相配套的各項政策,才能更好地發揮企業所得稅職能作用,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不斷提高,才能真正落實好總局提出的“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的目標。(作者單位:南京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會計的影響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的關係

  稅法與會計是經濟領域中的兩大分支,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範不同的對象,它們共同作用於現代市場經濟,兩者既緊密聯繫又相互獨立。一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以會計提供的信息作為核算應納所得稅的基礎。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核算所得稅費用只能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債務法。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首先按稅法的規定,在稅前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增或調減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稅率,計算出當期應納所得稅。另一方面,實際交納企業所得稅金額又會影響會計對凈利潤的核算。企業利潤總額扣除所得稅之後的利潤,才是歸企業支配的凈利潤。企業所得稅占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25%,占企業總利潤四分之一的比重。雖然我國的稅法和會計制度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目標、經濟事項的處理原則和要求不同。新稅法對計稅依據和計稅方法都有很明確的規定。而新會計準則要求會計人員經過專業判斷,按經濟事項實質、重要性、謹慎性等會計原則處理經濟業務,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如果稅法與會計過度分離,調整兩者之間的差異難度將會很大,不便於稅法對會計信息的監控。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需統一的,儘量保持一致,兩者是一種協調、適度分離的關係。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會計的影響

  1.新稅法加強對會計信息的監督

  會計信息作為一個對外報告、對內管理的信息系統,真實可靠是其 “生命”。然而,會計行業的現實卻令人擔憂。作為國際公認的會計楷模——美國,接連發生施樂公司等一系列的財務造假案。我國有色金屬行業首批AAA級信用企業的中國鋁業,被動地卷入一樁涉嫌財務造假醜聞中,而這樁涉嫌財務造假的始作俑者,正是2007年底換股吸收合併的山東鋁業,也就是如今的中國鋁業山東分公司。通過對這些財務造假案的剖析,可以看出財務造假的特點是虛報盈利水平、人為推動股價、提高債信評級和盲目擴張,導致投資者利益損失和國家稅收流失,並引發財務信用危機。稅法以會計信息為基礎,稅法的法定性和強制性使得其對會計信息的監督具有“剛性”。我國會計信息失真會計誠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正是由於原稅法與會計的關係過度分離,削弱了稅法對會計信息質量的保護和監督作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同時規定企業有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在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審查中,如發現交易價格不合理的,經過實地調查核實後,有權按合理的方法重新調整交易價格。對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等偷稅行為,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行政處罰,觸犯刑法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保證稅款不流失,新企業所得稅法建立了一套對會計信息強有力的外部監督機制。

  2.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資、外資企業的稅率、稅前扣除標準及稅收優惠措施,新會計準則明確規定了企業核算所得稅費用只能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債務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協調,使各類企業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得到了統一。

  (1)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我國原內、外資企業的適用的稅率不一樣,以致雙方的財務指標沒有可比性。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為25%,在國際上屬於中等偏下的水平。稅率的統一,不但使內、外資企業的財務成果口徑一致,而且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

  (2)新稅法統一了稅前扣除標準

  新稅法擴大了工資全額扣除範圍, 統一了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和廣告費扣除標準。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進行稅前扣除,即企業按職工每人每月1600元的標準進行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據統計,2007年全國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4932元,月平均工資為2077.67元,按計稅工資稅前扣除,增加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然而,外資企業則按全額工資進行稅前扣除。新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均可以按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進行稅前扣除,擴大了工資全額扣除範圍。原內資企業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比例有3%、10%和100%,但大多數企業都按3%的比例進行扣除。而外資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可以據實扣除。新稅法規定,各類企業公益性捐贈扣除比例均為年度利潤的12%,既公平了稅負,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原內資企業的廣告費的稅前扣除是按類別區分的,一般企業的廣告費按當年銷售收入的2%、8%、25%扣除。而外資企業均可據實全額稅前扣除。新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均按銷售收入的15%准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減少了扣除級次,降低了營業成本

  3.對會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實際工作中,我國採用了會計與稅收相分離的做法,也就是,企業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依據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進行,而納稅申報時要依據稅法規定進行。這一、兩年,我國新企業所稅法和新會計準則的陸續頒佈實施,要求會計人員不斷的學習、更新知識,在較短的時間內適應這種劇烈的變化。會計人員在處理所得稅會計時,既要掌握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債務法,又要瞭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法規,正確處理稅法和會計之間的差異,並能在財務報告中準確反映,這都需要會計人員有較高的專業能力和業務素質。

  新企業所得稅法是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一項制度創新,真正實現了“兩法合併”的改革。它推動稅法與會計的協調發展,為我國會計與國際會計接軌發揮了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 1.0 1.1 丁春貴.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及實施意義.廣東金融學院.當代經濟CONTEMPORARY ECONOMICS200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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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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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25.137.* 在 2013年9月4日 10:46 發表

keng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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