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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支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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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債券支付代理人

  債券支付代理人是指根據與債券發行人簽署的支付代理協議代理債券發行人向債券投資人償付債券利息本金的當事人;支付及財務代理人(Paying and Reference Agency)也就是支付代理人兼任財務代理人(通常如此)的情況下,該代理人還負責債券發行時的債券管理和有關的債券財務事項。支付代理人及財務代理人通常由具有銀行業能力牽頭經理人經理人擔任,在債券發行規模較大的情況下,發行人還可在總代理人之下委托多家金融機構作為支付代理人。

債券支付代理人的作用[1]

  1.交付實物債券

  倘若債券發行使用“臨時總額存托債券”,支付代理人的職責之一就是以實物債券換取“存托債券”。為此,發行人要將實物債券交付給支付代理人。

  2.兌付債券

  本息財務代理人是發行人的首席支付代理人。

  兌付債券資金首先是由發行人轉交給財務代理人,然後再由財務代理人為完成對債券本金和利息的兌付分別轉交給其他支付代理人。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可由其他支付代理人先從自己的賬戶中支付,然後再由財務代理人根據財務代理協議償還。在財務代理協議中,由發行人授權其他支付代理人在債券到期日債券持有人息票持有兌付債券本金或利息,並從財務代理人那裡得到償還。財務代理協議規定財務代理人必須給予償還。由於財務代理人潛在地承擔著在其支付資金之後發行人拖欠支付的風險,因而在財務代理協議中一般有幾項條款專門規定了關於對這一不測事件的防範:第一,發行人要在債券兌付到期日之前的兩個交易日內,使財務代理人已取得兌付債券本息的現金

  第二,發行人要在兌付資金轉賬之前,向財務代理人確認其用於兌付的資金已確定無疑地向財務代理人劃撥;第三,財務代理人有權電告其他支付代理人關於他沒有收到專用到期債券兌付資金的消息,其他支付代理人在接到該通知後,可中止對債券本息的兌付。有些財務代理協議還規定,由財務代理人掌管的兌付資金可以由財務代理人為債券持有人和息票持有人“賒賬”。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兌付資金,使之正當財務代理人清理財產期間,不受財務代理人的債權人的影響。該規定還旨在保護兌付資金,使之正當發行人處於財產清理時,不受發行人的破產清理人或管理人提出權利要求的影響。然而,這樣一項條款在使用時也會有一些困難。例如,歐洲債券的財務代理條款允許將財務代理人的資金與那些從發行人取得的兌付債券本息的資金混合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則允許受益人將其權利追溯到財務代理人的資金上,並且受益人對混用資金享有第一指控權。

  3.債券的贖回

  倘若債券將在其到期日之前被贖回,財務代理人鬚髮出贖回通知,假如僅僅只是部分債券將被提前贖回,財務代理人將被要求組織對債券的抽簽活動。假如提前贖回是由債券持有人隨意決定的,財務代理人則將被要求隨時註意債券持有人是否會要求它發佈贖回通知,以便讓債券持有人行使其提前贖回債券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的提前贖回活動中,財務代理人仍然起著支付作用。根據財務代理協議,財務代理人可取消所有提前贖回的債券,以便使其不能再發行。如果債券是由其發行人或其支付代理人贖回,則要求它們將這些債券取消,並將已取消的債券退還財務代理人。財務代理人還被要求保存提前贖回債券的賬戶和已兌付並已取消的息票的賬戶。所有被取消的債券和息票都必須被銷毀。財務代理人還必須保留未付債券的記錄,這對於在債券持有人大會上決定債券持有人的權利是決定性的,因為這是決定法定人數和多數裁定原則所需要的。

  4.債券的更換

  財務代理人還負責應債券持有人的要求更換已遺失、撕毀或票面磨損的債券,取消任何殘缺或磨損的債券,併發行替代債券。為此,財務代理人被授權對任何債券持有人以真正的債券所有人對待,並對所有向其出示的債券以真票對待。財務代理人通常可以為其自身利益。出售或持有發行人或其擔保人的債券,而不違反其作為發行人(或擔保人)的代理人的受托義務。財務代理人還可以通過與發行人(或擔保人)的子公司或持股公司做生意並謀取利潤而不違反其受托義務。

債券支付代理人與債券持有人的法律關係[1]

  1.債券持有人的權力

  只要一名財務代理人在不同於一名受托人的情況下被指定,個別債券持有人就可以對支付代理人行使作為債權人的權力,無需限制或資格認定。財務代理人對他(它)們的行為無權控制或施加影響。債券持有人對支付代理人的權力具體表現為:

  (1)債券持有人可以對支付代理人未能兌付債券本金利息違約行為提出儘快兌付債券的要求:

  (2)債券持有人可以為補償欠付的本金或利息向支付代理人提起訴訟。對債券發行人來說,啟用支付代理人有以下不利之處:

  (1)每一位債券持有人都可以因發行人的任何技術性違反債券條款,包括延遲支付利息,而使發行人處於拖欠境地;

  (2)在沒有指定受托人的情況下,發行人無法與一位能夠代表全體債券持有入的最佳利益的代理人談判達成和解

  (3)除通過債券持有人大會之外,無法修改債券條款或談判重新安排兌付日期。因此,一旦啟用支付代理人,就必須規定出關於債券持有人大會的條款,使有關債券的法律問題的解決遵從多數債券持有人的決策,否則,少數債券持有人;甚至一名債券持拒絕放棄對發行人技術性拖欠的權利要求,都有可能引發使用交叉拖欠條款,迫使發行人冒更大的風險。

  2.債券持有人大會

  倘若在債券發行方面啟用支付代理人,就會有關於債券持有人大會的條款,以防止發行人冒更大的風險。在債券發行信托契約制約的情況下,也要有關於債券持有人大會的條款,雖然債券發行在有信托契約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大會的權力是有限的,並且債券持有人大會將對受托人的行為起到監督的作用。財務代理協議通常規定,在債券持有人大會上以法定人數通過的債券持有人非常決議可以就某些對全體債券持有人都有約束力的特定事項作出決策。在財務代理協議中的這一條款對全體債券持有人都有約束力,因為財務代理協議如同信托契約,其主要條款也以同樣的方式並人債券條款之中。在債券持有人大會上通過的非常決議對全體債券持有人產生約束力的事項是:

  (1)任何關於債券持有人和息票持有人對發行人提出權利要求方面的和解或安排;

  (2)任何關於債券持有人或息票持有人對發行人提出權利要求方面的變更、修改或廢除;

  (3)任何對債券、信托契約和財務代理協議條款內容的修改;

  (4)任何關於債券的更換或替代,任何關於發行人或擔保人義務的更換或替代,任何關於其他債務人的更換或替代;

  (5)決定成立代表債券持有人的委員會,任命其成員並授予該委員會按照非常決議行使屬於債券持有人權利的權力

  (6)推遲債券到期日期或兌付利息日期;

  (7)改變債券幣種;

  (8)減少或抵消債券本金數額或可付利息數額;

  (9)更改通過非常決議的程式和法定人數。

  值得註意的是,一旦使用財務代理協議,關於召集債券持有人大會的條款是其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因為該條款使發行人有可能要求債券持有人放棄對技術性違約的追訴,或對重新安排債券兌付日期談判達成和解,或談判修訂有關條款。該條款意味著即使沒有受托人,對發行人違約拖欠的追訴可以被所需要的法定多數債券持有人放棄,而且所達成的一項令人滿意的和解對那些不順從的少數債券持有人也同樣有約束力。因為放棄權利的行為代表著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從而阻止了少數債券持有人為其債券要求加速償還或提起訴訟。在沒有受托人的情況下,對發行人來說,重要的是要爭取一個法定人數,然後再爭取多數債券持有人的同意。在使用信托契約的情況下,大多數此類問題都可以由受托人決定,無需召集債券持有人大會。

參考文獻

  1. 1.0 1.1 施光耀.中國證券百科全書(第一卷)債券投資捲.山西經濟出版社,2000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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