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退回與折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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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退回與折讓(sales returns and allow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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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退回與折讓是指因錯發商品或商品質量不合格而被購買方退回的商品或在價格上給予的折扣。
銷貨退回與折讓是一個總賬賬戶,在損益表中作為銷售收入的減項。
直接沖銷法:即在銷貨退回與折讓時予以確認,而不論其是否發生在銷售的當期。這種方法不符合配比原則,導致訥三當期收入和就嘏賬款,適應於銷貨退回與折讓不經常發生且數額較小的企業。
備抵法:在確認收入當期合理估計銷貨退回與折讓的數額並計入“備抵銷貨退回與折讓”賬戶,該賬戶是“應收賬款”的對銷賬戶,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應收賬款的減項.備抵法適應於銷貨退回與折讓頻繁發生且數額較大的企業,如出版公司。如採用備抵法的困難是如何合理而可靠地估計銷貨退回與折讓,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是:如果銷售方未來的義務和未來退貨的數額不確定,則推遲確認收入。FASB第48號準則確定了存在銷貨退回時收入確認的標準,如果不滿足這些標準,必須遲確認收入:
(1)銷售價格是固定的或在銷售日是可以確定的;
(2)購買方已經或將要向銷售方支付貨款,商品再出售時不會產生或有義務;
(3)購買方對銷售方的義務不會因商品失竊或損壞而改變;
(4)購買方與銷售方在經濟上相互獨立(購買方有自己的固定設施和職員);
(5)銷售對方退回商品再出售的業績不承擔足夠的義務;
(6)未來退貨的數額可以合理估計。
根據有關規定,納稅人發生銷貨退回時,不論是屬於本年度還是以前年度銷售的,都應沖減本期的銷售收入。發生的銷售折讓,也作為主營業務收入的抵減項目處理。即企業在銷售實現時,按銷售全額確認收入和計算銷項稅額;在發生銷售折讓時,紅字沖減銷售收體(或記入“銷售折扣與折讓”和銷項稅額。即借記“主營業務收入”(或貸方紅字登記)賬戶、“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貸方紅字登記)賬戶,同時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或借方紅字登記)等賬戶。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退貨和銷售折讓時應分兩種情況處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需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到後,如果未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並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後面,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如果銷售方已將記賬聯作賬務處理,可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將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記賬聯撕下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到的原抵扣聯、發票聯粘貼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聯後面,併在上面註明原發票記賬聯和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依據。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在購買方已付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稅款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貨方,作為銷貨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
例如,永明公司9月份銷售A產品800件,價目表中標明不含稅售價為650元/件,因購買數量較大給予10%的商業折扣,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貨款尚未收到。由於產品質量問題,同意給予對方20%的銷售折讓。
在對方未付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時,對方單位應將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回後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人 93 600
貸:應收賬款 109 51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15 912
在對方單位已付款(或未付款但已作賬務處理)時,因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無法退還,立華公司在收到證明單後,依據折讓金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人 93 600
貸:銀行存款 109 512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字) 15 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