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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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權力(Legal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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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權利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而享有的包括民事、行政、訴訟等方面的權利。
法定權力的相關理論[1]
傳統權力(traditional authority):傳統慣例或世襲得來。
超凡權力(charisma authority):來源於別人的崇拜與追隨。
法定權力(legal authority):法律或制度規定的權力——理性權力。
對於傳統權力,韋伯認為:人們對其服從是因為領袖人物占據著傳統所支持的權力地位,同時,領袖人物也受著傳統的制約。但是,人們對傳統權力的服從並不是以與個人無關的秩序為依據,而是在習慣義務領域內的個人忠誠。領導人的作用似乎只為了維護傳統,因而效率較低,不宜作為行政組織體系的基礎。而超凡權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於對領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須以不斷的奇跡和英雄之舉贏得追隨者,超凡權力過於帶有感情色彩並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據規章制度,而是依據神秘的啟示。所以,超凡的權力形式也不宜作為行政組織體系的基礎。
韋伯認為,只有法定權力才能作為行政組織體系的基礎,其最根本的特征在於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於:管理的連續性使管理活動必須有秩序地進行。為以“能”為本的擇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礎。領導者的權力並非無限,應受到約束。對經濟組織而言,應以合理合法權力為基礎,才能保障組織連續和持久的經營目標。而規章制度是組織得以良性運作的保證,是組織中合法權利的基礎。
- ↑ 毛文靜,唐麗穎編.《組織設計》.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2(12).第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