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測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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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測性信息(Forecast ing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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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測性信息(Forecast inginformation),又稱前瞻性信息或者未來導向信息(Forward- lookinginformation),是指在決策有用觀念指導下,企業在傳統的以面向過去為主體的財務報告或者公司報告中,增加對未來期間的財務或者非財務信息的披露。預測性信息一般意義上指以下幾個方面:
(1)機會和風險,如產業結構的變化、競爭加劇等伴隨關鍵趨勢出現的機會和風險以及特定企業所面臨權利和義務的不確定性;
(2)管理部門對未來營運的計劃與目標,如有關開發產品或服務的計劃,包括對計劃能否成功起關鍵作用的因素;
(3)對未來收入、利潤(或虧損)、每股盈利(或虧損)、資本成本、股利分紅、資本結構等財務事項的陳述,即盈利預測或者預測財務報表;
(4)對第3項的預測基礎、假設、方法以及註冊會計師的審閱意見。
1995年通過的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認為:安全港製度是通過鼓勵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例如預測財務運行或未來運營規劃,促進市場效率。只要陳述是符合該法案的要求,便沒有必要害怕責任的威脅。根據PSLRA,預測性陳述是涉及發行人未來經濟運行或規劃助陳述,預測性陳述包括:包含對財務事項預測的陳述,如利潤、收入;每股盈利、資本費用和股利;公司管理者對未來運營的計劃和目標的陳述;對未來經濟表現的陳述。
對上述預測性陳述所依據的或與此相關的前提假設也屬於預測性陳述。此外,由發行人所聘請的外部評論人士對預測性陳述所作出的評價性報告本身也是預測性陳述,SEC保留進一步通過規則認定具體形式預測性陳述的權力。
預測性信息的特點是陳述者往往缺乏現有數據或者客觀事實證實其陳述的客觀公允性,主要基於估計和評價,對使用者來說是高度相關卻可靠性較低的典型範例。正是由於預測性信息的內在風險性,對是否應該披露,應該披露到什麼程度,以及應該制定哪些相關規定以確保其可靠性,是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的問題。
(1)強制披露
公眾公司的監管機構或者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明確要求披露的內容,如機會和風險、管理當局的計劃與目標,對於這兩項預測性信息,各國基本沒有分歧,均要求披露。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Form10-K中要求披露競爭情況和未交貨定單,對其他風險和機會的披露要求則散見於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的準則和其他規定中。我國2001年發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中,在第四節要求披露風險因素,在第十一節、十二節分別要求披露業務發展目標和募股資金運用的計劃。
(2)自願披露
監管機構既不禁止也不強制要求的內容,但一旦披露,則要求遵循一定的披露規則並須得到獨立第三方的鑒證。對預測財務報表即是如此,如美國是鼓勵但不強制要求,我國由強制要求改為自願披露。
(3)由投資顧問公司、專業投資研究機構、財務分析師提供
多為財務預測或者盈利預測、行業分析等,特別在美國,財務分析師行業的發展已經成熟穩定,有買方和賣方分析師之分,企業通過預測盈利向市場傳遞信號(signal)的職能常常由賣方分析師來承擔。
1.在報送材料時增加軟信息的使用能夠使發行人對現在已經廣泛傳播的軟信息變得更加負責,從長遠角度而言會使之變得更為可靠。事實上,軟信息目前已經在證券市場上廣泛使用,但主要是通過口頭方式表達且不易管理。如果能將其包括在披露文件中,可以使其變得更加謹慎與趨於保守。
2.傳統的做法與基本披露哲學背道而馳。證券法的基本假設是提供給投資者所有相關的信息,並且依賴這些信息作出投資判斷的。實際上,傳統的做法是建立在一種“父權式”的管理理論之上,僅僅由於擔心某些投資者可能會濫用這些信息,便不但不對無經驗的投資者披露,而且也不對那些資深的投資者公開(他們本可以有效地合理地使用這些信息),這種做法損害了投資者的判斷能力。
3.傳統的披露政策是歧視小投資者。如果軟信息不表現在招股說明書中,大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仍然可以通過日常交往方式獲得這些信息並從中實現經濟利益,但小投資者卻沒有這種能力。如果能夠使這些信息被合理公平地利用,那麼這些信息應當表述在招股說明書申並使所有投資者能公平地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