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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煤鋼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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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煤鋼共同體(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

目錄

歐洲煤鋼共同體的簡介

  歐洲煤鋼共同體是1950年由法國外長舒曼提出“歐洲煤鋼聯營計劃”(即“舒曼計劃”),建議願將本國經濟中的煤鋼部門管理權委托給某一獨立機構的國家成立煤鋼共同市場。此後,法、西德、意、比、荷、盧等6個西歐國家開始在此計劃基礎上進行談判。1951年4月18日,在美國的支持下,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六國根據“舒曼計劃”在巴黎簽訂了為期50 年的《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條約確定共同體的基本任務是建立煤鋼單一共同市場,取消有關關稅限制,對生產流通和分配過程實行干預。

  1952年7月25日該條約生效,宣告了歐洲煤鋼共同體的建立,正式成立超國家的權力機構――高級機構。高級機構由九人組成,掌握煤鋼共同體的大權,負責協調各成員國的煤鋼生產,保證共同體內部的有效競爭。它擁有共同體內部的生產、投資價格、原料分配,以至發展或停閉某些企業或某些部門的大權,並掌管共同體同第三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關係。該機構作出的決定,各成員國必須執行。此外,歐洲煤鋼共同體還設有部長理事會、共同體議會和法院等機構。

  歐洲煤鋼共同體是歐洲漫長歷史上出現的第一個擁有超國家許可權的機構。成員國的政府第一次放棄了各自的部分主權,並將這些主權的行使交給一個獨立於成員國的高級機構。歐洲煤鋼共同體於1965年4月8日通過合併條約與歐洲經濟共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合併。

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機構

欧洲煤钢共同体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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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煤鋼共同體旗幟

  1.高級機構。它由9名成員組成,任期6年,每個成員國至多有2名成員。其中8個成員由六國一致同意任命,另一成員則由這8個成員共同推薦。高級機構負責作出決議和提出建議,但不包辦代替,各企業的經營管理仍由自己負責。

  2.部長理事會。每一成員國派一政府部長組成部長理事會,其任務在於協調高級機構和各成員國的行動。

  3.共同體議會。共設87名議員,其中法國18名,聯邦德國18名,義大利18名,比利時、荷蘭個10名,盧森堡4名。共同體議會通過民主方法對高級機構實行監督,並有權以2/3多數通過彈劾案,解散高級機構。

  4.法院。由7名法官組成,任期6年,其任命須經六國一致同意。ECSC的結束歷史使命2007年2月23日,歐盟委員會在布魯塞爾總部大廈前舉行儀式,降下象徵歐洲煤鋼共同體的藍黑星旗,升起上有12顆金星的歐盟旗幟,從而標志著50年前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結束了其歷史使命。

歐洲煤鋼共同體的的歷史意義[1]

  第一,ECSC是歐洲一體化長期發展進程中具有實質意義的第一步。當然為了與ECSC抗衡,還有在英國主導下成立的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但是EFrA的成員國後來個別加入了ECSC所孕育的歐共體,所以實際上已被吸收合併。創立ECSC的6個國家後來把他們的合作擴大為歐洲經濟共同體(EEc) 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這3個機構於1967年聯合為歐共體(Ec),歐共體(Ec)後來又發展成了歐盟(Eu)。

  第二,歐洲煤鋼聯營展示出了歐洲一體化從產業部門聯合開始走向全面聯合這一事實。另外,這種部門聯合得以實現,起主要作用的不是經濟因素而是政治和軍事的因素。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歐洲一體化是以政治和軍事的需要開始的部門聯合,併在其經驗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全面聯合。歐洲通過煤鋼聯營構建的最高權力機構、內閣、共同議會、歐洲法院、咨詢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實際上已經完全具備了歐盟機構的基本框架。正是因為有歐洲煤鋼聯營的這些經歷,歐洲經濟一體化才有了持續發展的動力。

  第三,歐洲煤鋼聯營明確地顯示出歐洲煤鋼聯營是超越了政府間合作體框架的跨國性機構。歐洲煤鋼聯營不以表決的一致通過來決定議案,而以大多數通過決定事項,各國表決權票數不等。另外,歐洲煤鋼聯營以從煤炭鋼鐵企業直接收取的稅金作為財政來源,是其能稱作跨國機構的基礎。

  第四,歐洲煤鋼聯營之所以能成功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歐洲聯邦主義者的積極努力,對此我們不可小視。以歐洲聯邦為目標的歐洲一體化運動是由二戰時期的抵抗運動發展起來的,因為他們相信只有歐洲一體化才能阻止戰爭保證長久和平。這些歐洲聯邦主義者分散在歐洲各國,隨著1946年聯邦主義者歐洲聯盟的形成,組成為國際性組織。對歐洲煤鋼聯營的建立起到決定性作用的莫耐、舒曼、阿登納以及後來為歐洲一體化做出積極貢獻的政治領袖都毫無例外地積極支持了歐洲聯邦。

  第五,歐洲煤鋼聯營設想的是以共同市場為目標,但在實際運作過程當中卻經歷了很多困難。就共同對外關稅問題沒能達成協議,雖然廢除了關稅和配額卻沒能清除阻礙自由貿易的各種制度、政策、慣例等非關稅貿易壁壘。這說明各國為了自身的利益採取了各種非合作的政策。

參考文獻

  1. 河泰慶.歐洲煤鋼聯營及其對東北亞經濟一體化的啟示(A).東北亞論壇.2004,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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