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級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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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評定的納稅人信用等級標準,分為A、B、C、D級。A級為最高等級,通常是一些財務制度健全、規範,納稅意識強的納稅大戶。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確定的。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八)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根據2015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幹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對《信用管理辦法》適用範圍、信息採集範圍、起評分設定、評價範圍、不得評為A級情形、直接判為D級情形、D級評價保留的情形、評價結果發佈等8個方面的業務操作口徑進行梳理明確。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1、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的;
2、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3、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4、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6、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8、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9、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10、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11、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1)上一評價年度按照評價指標被評價為D級的企業,本評價年度保留D級評價,次年不得評為A級。
(2)D級企業直接責任人在企業被評價為D級之後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企業評價為D級(簡稱關聯D)。關聯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據《信用管理辦法》規定重新評價但不得評為A級。
(3)因本公告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被直接判為D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該D級評價(簡稱動態D)不保留到下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