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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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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Commitment)

目錄

什麼是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訂立合同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承諾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

承諾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請註意必須是受要約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向要約人作出。若要約是向數個特定人作出,則數個特定人均可成為承諾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約人,不能接受承諾,第三人作出的“承諾”視為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

  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確定的期限即為要約中規定的期限。如果要約是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人應當即時作出承諾;若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併到達要約人。合理的期限請考生瞭解掌握。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承諾,不得限制、擴張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否則,不構成承諾,應當視為對原要約的拒絕並作出一項新的要約,稱為反要約。

  4、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要求承諾必須清楚明確,不能含糊。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可以採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諾。但是當要約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時,承諾方式便成為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

承諾的方式

  承諾方式是受要約人將其承諾的意思表示傳達給要約人所採用的方式。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說來,法律並不對承諾必須採取的方式作規定,而只是一般規定承諾應當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謂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承諾。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如德國民法典等第130條中規定:“在相對人以非對話方式向其為意思表示時,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習慣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要約人儘管沒有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如臺灣民法典第161條規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需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者,準用之。”國際公約也有大致類似的規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通則》的規定基本一致。如公約第18條中規定:“受要約人聲明或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一項要約,即為承諾。緘默或不行為本身不等於承諾。”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本條的規定與國外的規定意思也是一致的。承諾應當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當事人約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達。

  所謂以行為承諾,如果要約人對承諾方式沒有特定要求,承諾可以明確表示,也可由受要約人的行為來推斷。所謂的行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為,比如預付價款、裝運貨物或在工地上開始工作等。如甲寫信向乙借款,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借款寄來。

  緘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為,與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種方法,而緘默與不行為是沒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構成承諾。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習慣做法,承諾以緘默與不行為來表示,則緘默與不行為又成為一種表達承諾的方式。但是,如果沒有事先的約定,也沒有習慣做法,而僅僅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如果不答覆就視為承諾是不行的。《國際商事通則》在對這個問題的解釋上舉了兩個例子,很能說明這個問題。其一:甲和乙之間的供酒合同12月31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續展合同的條件。乙在其要約中規定“最晚在11月底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覆,我方將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條件續展合同。”甲發現已所建議的條件均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覆。這樣,當事人間未能達成新的合同,先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項長期供酒協議中,乙慣常接受甲的訂單不需要明確表示承諾。11月15日,為準備新年向乙訂一大批貨。乙既沒有答覆,也沒有按要求的時間進貨。此時乙違約了,因為根據當事人間業已建立的習慣做法,乙的緘默視同對甲的訂單的承諾。

  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承諾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即使是這種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來是很特別的,只要不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屬於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約人都必須遵守。例如,要約人限定承諾應以電報回答,則受要約人縱以書面回答,不生承諾的效力。但如果要約人僅僅是希望以電報回覆,受要約人則不必一定用電報回答。如果某些交易習慣上對承諾的辦法有限定的,則一般遵守交易習慣的要求,但如果要約人明確反對或者規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約人應當尊重要約人的意思,並按照要約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要約規定了一種承諾方式,但並沒有規定這是唯一的承諾方式,則一般來說,受要約人可以比要約規定的方式更為迅捷的方式,則為無效。對於承諾的特定方式問題,有的法律作了規定。如義大利民法典第1326條規定:“當要約人對承諾要求特定形式時,如果承諾以不同於要求的形式發出,則該承諾無效。”有些國家的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但一般可從其對意思表示或對合同形式的要求中推斷出來。

承諾的生效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時間以到達要約人時確定。所謂到達,指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支配的範圍內,要約人是否實際閱讀或瞭解承諾通知不影響承諾的效力。若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當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行為時承諾生效。

  承諾遲延承諾撤回一般不發生承諾生效的效果。

  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要約人規定;未規定期限在合理期限內)內作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要約人可承認其有效,但要約人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若受要約人不承認其承諾,遲到的承諾為新發起的要約。

  承諾撤回是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承諾撤回必須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時,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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