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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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員(Au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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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員是專門從事檢查併進一步證實公司會計賬目和報告的正確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專業人員。審計員是公司的高級職員。
一個公司可以有一至數名審計員,其任免權在股東大會,任期由公司法規定,可以連選連任。如果在股東大會上沒有任命新的審計員,務必在規定的期限內把該情況通知公司的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任命審計員來填補缺額。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罷免股東大會任命的審計員,併在必要時,任命新的審計員。
審計員的報酬由股東大會決定,或由公司採取在股東大會上所能採取的方式來確定。如果審計員是由公司的主管部門任命的,則其報酬也應由該部門確定。
審計員必須受過專業訓練,經過考核之後獲得審計員資格。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審計員:
①已是該公司的職員或服務人員;
②是該公司的合伙人;
③是一個經濟團體;
審計員的職能,由公司法做出規定,主要是證實、審核和糾正公司財務報表,保證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一系列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正確性。下麵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規定:
①審計員必須審核和證明公司的財會賬目是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製作的;
②必須審核年度報告中是否包含法律所規定的情報以及對公司的事務是否給予虛假的介紹;
③必須查看公司的賬本和會計報表並就全部必要的資料和情報向董事提出詢問;
④對嚴重影響公司存在和發展的任何事項提出報告;
⑤必須核實年度財務報表和年度報告的內容。
通常由公司法規定審計員的如下最基本的權利,任何公司的內部細則都不得對其進行限制:
①審計員有權在任何時候查看公司的賬目、單據、合同、會議記錄以及獲得在他認為與其職務有關的一切情報;
②審計員有權參加任何股東會議並有權獲得公司在冊股東有權得到的所有通知。審計員還有權聽取上述會議中有關公司的一切業務活動。
①審計員必須公正和誠實地履行職責並保守公司的有關秘密;
②審計員對因失職而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蒙受損失,應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
<1> 劉玉良、阮小芳 《哈佛模式·職業經理人》[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