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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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原則(Encouraging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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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原則:世貿組織認為,發達成員方有必要認識到促進發展中成員方的出口貿易和經濟發展,從而帶動整個世界貿易和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在各項協議中允許發展中成員方在相關的貿易領域,在非對等的基礎上承擔義務。
經濟學家和貿易專家廣泛地承認,WTO體系可以對世界經濟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人們還廣泛地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在執行協定的時間方面應當給予靈活性。 WTO協定本身也繼承了其前身GATT協定中關於給予發展中國家以特殊幫助和貿易讓步的規定。在WTO的140個成員中,三分之二是發展中國家和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國家。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的7年半時間中,有60個上述國家獨立地執行了貿易自由化計劃。此外,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在烏拉圭回合的談判過程中比在以往任何一輪談判中都更活躍和更有影響力。
發展中國家的這種活躍趨勢有力地粉碎了WTO現行體系只是為發達國家的說法,同時它也改變了以前把發展中國家從某些GATT條款和協定中排除出去的觀念。到烏拉圭回合談判末期,發展中國家已經作了履行發達國家履行的大多數條款的準備,但是儘管如此,WTO的許多協定還是給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履行某些條款義務以過渡期,以便他們有調整的時間去適應那些他們尚不熟悉和也許是比較困難的WTO條款,這種過渡期對於那些最貧困的、最不發達的國家是十分需要的。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部長會議通過了一項決議,給了最不發達國家執行WTO協定特別靈活的許可。該決議說,日子比較好過的國家在市場準入方面要加速履行承諾,接受最不發達國家向他們出口的貨物。決議還強調要為最不發達國家尋求更多的技術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