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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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原則(Transparency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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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原則,是指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方對其有關影響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決定,成員方政府或政府部門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已生效的協議,以及相關的司法判決,都應當迅速予以公佈,不公佈的不得實施,在公佈之前不得提前採取提高進出口產品關稅稅率等措施;同時還應將這些法律、法規、貿易措施等及其變化情況及時通知世界貿易組織,以便世貿其他成員方政府和貿易商得以及時知曉這些法律、法規或有關措施,而根據情況作出自己貿易活動的決定。
透明度原則源於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隨著西方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而逐漸成熟起來的。作為商人,面臨市場的巨大挑戰,就要設法剋服市場因政策法律變動而帶來的風險,商人們迫切要求市場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透明,以便公眾能方便地獲得政府管理和服務市場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則早期又稱之謂“陽光原則”或“知曉原則”。
透明度原則的日趨明確,那是在二戰之後,它作為調整戰後貿易制度的基本規範,被引入了“關貿總協定”,其內容逐漸明確,尤其是該原則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協議之中後尤為突出。透明度原則的核心條款是關貿總協定的第10條。隨著WTO影響的擴大,該原則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和應用。數十年以來,透明度原則已經成為各國外貿法的強制性規定而列入其主要條款。
①防止右成員之間進行不公開的貿易,從而造成歧視的存在。
②便於貿易商瞭解相關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規定,提高市場的可預見性,促進貿易的穩定發展。透明度也是互惠的,即各成員彼此都要公開有關的法律、政策和規章。透明度原則還有一項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它為貿易政策的審議機制提供了依據。
根據WTO各主要協議的規定,透明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公佈和告知原則。該原則要求成員方管理機構必須將正式實施的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政策予以公佈;必須將與另一成員方政府或政府機構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條約及政府協定,予以公佈;在實施具體貿易過程中的法令、條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決定,都應迅速公佈。
二是關於行政和司法過程中的透明度。
要求各成員管理外貿過程及審理外貿案件的過程透明,並要求能對政府管理外貿過程中的決定進行獨立的司法審查。
透明度原則已經成為WTO基本原則中帶有基礎性的一項重要原則,能否切實地履行透明度原則,不僅是衡量中國承諾履行WTO各項制度的法律基礎,而且也是衡量中國遵守WTO各項法律義務的信用基礎,更是我們運用WTO規則發展中國對外貿易事業的重要前提。
中國依據WTO 透明度原則的要求作出的鄭重承諾將使中國的經濟環境更具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中國政府在原則問題上的承諾,關鍵的或者說具有突破性的一點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貿工作中取消內部文件(亦稱紅頭文件),即凡是執行的,必須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
中國對履行WTO透明度原則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諾,表明瞭中國政府對該原則的重視,也表現了中國全面履行WTO各項法律規定的決心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