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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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犬契約(yellow-dog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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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犬契約是來源於英美勞動法的一種熟語,意指企業雇主在雇用勞動者時,以“勞動者不得加入工會,或者脫離工會”為條件,與勞動者簽訂的契約。
黃犬契約的目的在於限制勞動者的自由結社權,並且削弱工會與企業主進行抗爭和談判的實力,侵犯了各國勞動法和憲法中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因此世界各國普遍禁止企業簽訂黃犬契約。
黃犬契約的語源來自英文的“Yellow-dog Contract”。由於英文中的“yellow dog”(黃狗)有卑鄙姦詐的含義,因此用來形容破壞勞動者的團結,使之屈服於企業雇主的壓力的行為。
在美國曆史上曾經出現的強迫工人加入由企業主控制的工會合同,它使企業加強了對工人的控制,嚴重損害了工人的利益,1935年由《國家勞工關係法》廢除。
黃狗合同在美國的定義,它是一種雇主禁止雇員在雇佣期間參加工會或者從事某些特定活動的合同。然後,釋明“雇主”與“雇員”這對關鍵詞在美國語境下的含義。由此推出,黃狗合同不僅活躍於美國的私領域,更存在於美國的公領域。
1833年英國利物浦建築行業會議上的“文件”被視為黃狗合同的雛形。可這種“文件”不久便在英國衰弱。而漂洋過海傳入美國的“文件”,則在美國雇主的改良下,逐漸發展起來,最後形成黃狗合同。
在黃狗合同的成長時期,作為黃狗合同的堅盾——勞工禁令和《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在當時為黃狗合同的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而資方對司法權制約立法權的利用,更使黃狗合同有了發展的利劍。資方通過這把利劍,在各州與聯邦的案件中接連獲勝,尤其是在阿代爾訴美國案中的勝利,進一步捍衛了黃狗合同的地位。另外,這一時期黃狗合同的發展也已趨成熟。
黃犬契約的發展[1]
通過對《克萊頓反托拉斯法》的繼續曲解,通過柯沛吉訴堪薩斯州案、希特契曼煤炭公司訴米切爾案的判決,通過黃狗合同本身在公領域中的進一步發展,黃狗合同在此時的美國不斷鞏固著自己的地位,併進入了發展的鼎盛期。
但物極必反,由於一戰的特殊影響,勞方開始對黃狗合同進行反擊。
黃狗合同逐步廢止期的歷史。隨著壟斷資本威力的發揮,美國的施政完成了由自由放任向國家干預的轉變。由此,勞方通過約翰·帕克事件、德克薩斯與新奧爾良鐵路公司訴鐵路和輪船職員兄弟會案、《諾裡斯——拉瓜迪亞法》等,在反黃狗合同的戰場上取得節節勝利。
但《國家工業復興法》被推翻,又使得勞方勝利的勢頭遭到打擊。而不久,《瓦格納法》的誕生,以及由此引發的國家勞資關係委員會訴瓊斯與拉夫林鋼鐵公司案,導致了在私領域中勞資關係於黃狗合同問題上的決戰,最終勞方勝出。而在此時的公領域中,黃狗合同仍在負隅頑抗。
後黃狗合同期有關黃狗合同問題的一些情況。私領域禁止黃狗合同的成果在新時期被不斷鞏固。這一趨勢又導致公領域全面禁止黃狗合同的勝利。兩大領域的勝利經驗對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以及國際法都產生了影響。但在此時,支持黃狗合同的聲音仍不曾絕跡。 結語部分,首先以動態的歷史觀評價了黃狗合同。
然後,通過黃狗合同的發展歷史認識到,在現今中國如要發展健康、和諧、有潛力的經濟,就必須構建相對平衡的勞資關係,同時,發揮工會應有的作用。
- ↑ 餘甬帆,美國“黃狗”合同的歷史探析〔D〕,華東政法大學,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