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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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再保險(Open Cover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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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再保險也稱“臨時固定再保險(Facultative Obligatory Reinsurance)”、“預約分保”,是一種介於臨時再保險和合約再保險之間的再保險,因而既有臨時再保險的特征,又具有合同再保險的特征。它規定對於約定的業務,原保險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分出,而原保險人一經決定分出,再保險人就必須接受,不能拒絕。也就是說,對於合同約定的業務,原保險人有選擇是否分出的權利,而再保險人沒有選擇的權利,在這一點上具有合同的強制性。。
預約再保險一般適用於火險和水險的比例再保險方式。分出公司如有大額業務,超過合同分保限額的保額就可運用預約再保險來安排。
一個保險公司對一類特殊的業務辦理臨時分保次數增多時,為節省手續,往往考慮採用預約再保險。這有利於將某類超過自留或固定合同限額的業務自動列入預約再保險合同,不必安排臨時分保。雖然預約再保險合同的接受人不能逐筆審查列入合同的業務,但卻可以得到更多的業務,增加保費收入,求得業務平衡。一般分出公司要向分保接受人提供放入合同的業務報表。
預約再保險是既具有臨時分保的性質,也有合同分保的性質。對於分出人,是臨分性質,對於接受人具有合同性質。這是因為在業務範圍合同中雖有規定,但分出人可自由選擇而沒有義務一定要將業務放入預約再保險合同,而接受人對於分出人放入預約再保險合同中的業務必須接受。
運用預約再保險,對分出人而言,主要是可以增加承保能力,是對合同分保的自動補充。因為如有大額業務,超過合同分保限額,就能運用預約再保險,無須再與接受人逐筆聯繫。同時,預約再保險為經紀人提供了便利,使經紀人能較迅速地安排所經手的業務。如經紀人組織了一個飛機險預約再保險合同,限額2000000元,由10家接受人參加,每家接受的成份是10%,即200000元。這樣經紀人受分出人的委托安排在2000000元以內的任務,就可投入預約再保險合同。缺點是,分保接受人對於業務質量不易掌握,特別是由經紀人組織的預約再保險業務,因為經紀人與合同的盈虧無關。
預約再保險方法大都是適用於火險和水險的比例分保。
預約分保主要適用於火險和水險的比例分保業務。對分出公司而言,主要可以增加承保能力,在合同分保限額不足的情況下,運用預約分保方式作為合同分保的自動補充。
在實務中,遇有大額業務,超過合同分保限額,則能運用預約分保的限額,而不用與分保接受人臨時洽商,逐筆分保。基於預約分保對於分保分出人具有臨分性質。
因此,分保分出人將採用預約分保的業務,每月或每季須提供業務清單,列明每筆業務的保戶、保額和保費項目,以及賠款清單,以便分保接受人瞭解所承擔的責任和對賠款的審核處理。
1、預約再保險對於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再保險性質,對分出公司則具有臨時再保險性質。
2、預約再保險較臨時再保險手續簡便,節省時間。
3、接受公司對預約再保險的業務質量不易掌握。
4、預約再保險業務的穩定性較差。
另外,預約再保險與合同再保險相比,有許多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