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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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再保险(Open Cover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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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再保险也称“临时固定再保险(Facultative Obligatory Reinsurance)”、“预约分保”,是一种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约再保险之间的再保险,因而既有临时再保险的特征,又具有合同再保险的特征。它规定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原保险人一经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不能拒绝。也就是说,对于合同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有选择是否分出的权利,而再保险人没有选择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具有合同的强制性。。
预约再保险一般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公司如有大额业务,超过合同分保限额的保额就可运用预约再保险来安排。
一个保险公司对一类特殊的业务办理临时分保次数增多时,为节省手续,往往考虑采用预约再保险。这有利于将某类超过自留或固定合同限额的业务自动列入预约再保险合同,不必安排临时分保。虽然预约再保险合同的接受人不能逐笔审查列入合同的业务,但却可以得到更多的业务,增加保费收入,求得业务平衡。一般分出公司要向分保接受人提供放入合同的业务报表。
预约再保险是既具有临时分保的性质,也有合同分保的性质。对于分出人,是临分性质,对于接受人具有合同性质。这是因为在业务范围合同中虽有规定,但分出人可自由选择而没有义务一定要将业务放入预约再保险合同,而接受人对于分出人放入预约再保险合同中的业务必须接受。
运用预约再保险,对分出人而言,主要是可以增加承保能力,是对合同分保的自动补充。因为如有大额业务,超过合同分保限额,就能运用预约再保险,无须再与接受人逐笔联系。同时,预约再保险为经纪人提供了便利,使经纪人能较迅速地安排所经手的业务。如经纪人组织了一个飞机险预约再保险合同,限额2000000元,由10家接受人参加,每家接受的成份是10%,即200000元。这样经纪人受分出人的委托安排在2000000元以内的任务,就可投入预约再保险合同。缺点是,分保接受人对于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特别是由经纪人组织的预约再保险业务,因为经纪人与合同的盈亏无关。
预约再保险方法大都是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
预约分保主要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分保业务。对分出公司而言,主要可以增加承保能力,在合同分保限额不足的情况下,运用预约分保方式作为合同分保的自动补充。
在实务中,遇有大额业务,超过合同分保限额,则能运用预约分保的限额,而不用与分保接受人临时洽商,逐笔分保。基于预约分保对于分保分出人具有临分性质。
因此,分保分出人将采用预约分保的业务,每月或每季须提供业务清单,列明每笔业务的保户、保额和保费项目,以及赔款清单,以便分保接受人了解所承担的责任和对赔款的审核处理。
1、预约再保险对于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再保险性质,对分出公司则具有临时再保险性质。
2、预约再保险较临时再保险手续简便,节省时间。
3、接受公司对预约再保险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
4、预约再保险业务的稳定性较差。
另外,预约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