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收入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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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收入理論(the expected incom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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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收入理論指稱現代銀行承作多種放款,且借款人以分期付款方式償還貸款也相當普遍,故銀行以借款人未來收入為基礎而估算其還債計劃,並據以安排其放款的期限結構,便能維持銀行的流動性。
預期收入理論產生於20世紀40年代,由美國經濟學家普魯克諾於1949年在《定期存款及銀行流動性理論》一書中提出的。該理論認為,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取決於借款人的預期收入,而不是貸款的期限長短。借款人的預期收入有保障,期限較長的貸款可以安全收回,借款人的預期收入不穩定,期限短的貸款也會喪失流動性。因此預期收入理論強調的是貸款償還與借款人未來預期收入之間的關係,而不是貸款的期限與貸款流動性之間的關係。
預期收入理論認為,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應著眼於貸款的按期償還或資產的順利變現。而無論是短期商業性貸款還是可轉讓的資產,其償還或變現能力,都以未來的收入為基礎。如果一項投資的未來收入有保證,哪怕是長期放款,仍然可以保持流動性;反之,如果一項投資的未來收入沒有保證,即使是短期放款,也難以保持流動性。
因此,銀行應根據借款人的預期收入來安排貸款的期限、方式,或根據可轉換資產的變現能力來選擇購買相應的資產。如果借款人的預期收入明顯,銀行則可發放長期貸款;反之,如果一項貸款的預期收入不可靠,即使期限較短也不宜發放。認為銀行回收貸款的資金來源應該是依靠借款人將來的預期收入。
這種理論的提出,推動商業銀行業務向經營中長期設備貸款、分期付款的消費貸款和房屋抵押貸款等方面擴展。但它顯然也有缺陷,銀行的部分貸款由於期限長、預期收入難以把握,加大了銀行信貸經營上的風險。
預期收入理論產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各國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的背景之下。從政策導向上看,此時凱恩斯的國家干預經濟的理論在西方非常盛行,該理論主張政府應該擴大公共項目開支,進行大型基礎建設項目;鼓勵消費信用的發展,以擴大有效需求從而刺激經濟的發展。因此,中長期貸款及消費貸款的需求擴大了;從市場競爭來看,隨著金融機構多元化的發展,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競爭日益激烈,這迫使銀行不得不拓展業務種類,增加利潤率回報較高的中長期貸款的發放。
預期收入理論為銀行拓展盈利性的新業務提供了理論依據,使銀行資產運用的範圍更為廣泛,鞏固了商業銀行在金融業中的地位。預期收入理論依據借款人的預期收入來判斷資金投向,突破了傳統的資產管理理論依據資產的期限和可轉換性來決定資金御用的做法,豐富了銀行的經營管理思想。其不足之處在於:對借款人未來收入的預測是銀行主觀判斷的經濟參數。隨著客觀經濟條件及經營狀況的變化,借款人實際未來收入與銀行的主觀預測量之間會存在偏差,從而使銀行的經營面臨更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