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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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再保險(Prospective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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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再保險是指轉嫁的是原保險人承擔的當前或在將來發生損失的風險,而並非是賠款責任轉移再保險中的過去損失的風險(即追溯性再保險)。
預期再保險合同的一大優點就是其設計具有高度的彈性空間。使用一個附有利潤分攤條款的長期財務再保險合同,就可以使再保險人分擔承保風險。每年承保額的高峰和低谷趨於平緩,並且如果賠款記錄相對比較有利的話,再保險的凈成本會有所下降。在實際操作中,因為規定了單位賠款限額和總賠款限額,多數財務再保險合同能夠承擔大部分時間風險和投資風險,併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保風險。典型的運作方式是再保險人將每年原保險人支付的保費存入其設立的基金賬戶的貸方,保費的投資收入也記入貸方,賠款支出記人借方,再保險人累計的責任限額被固定在保持基金平衡的水平,目的是補償再保險人為損失支付的賠款。如果保費和投資收入超過了賠款支出,那麼原保險人要得到純手續費,即分享利潤。因為預期再保險常常承擔原保險人的長期負債,如產品責任保險、勞工保險等,所以合同期往往較長,有的長達10年。
預期再保險實例分析[1]
例:某製造公司產品責任保險利潤分攤再保險結構如表所示。
表某製造公司產品責任保險利潤分攤再保險結構表
保險期間 | 5年 |
年保費 | 200萬美元 |
每筆賠款限額 | 500萬美元 |
總限額 | 2000萬美元 |
利潤分攤 | 將超過部分的90%返回給分出公司 |
如上表所示,一個財務再保險安排通常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下列特征:
(1)再保險人的賠款風險是有限制的(如例中的每筆賠款限額500萬美元及總限額2000萬美元)。
(2)保險合同一般是長期的,藉以緩解年度問的損失結果。
(3)如果賠款記錄比較有利,必須將利潤分攤的應返還部分給分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