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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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再保险(Prospective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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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再保险是指转嫁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当前或在将来发生损失的风险,而并非是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中的过去损失的风险(即追溯性再保险)。
预期再保险合同的一大优点就是其设计具有高度的弹性空间。使用一个附有利润分摊条款的长期财务再保险合同,就可以使再保险人分担承保风险。每年承保额的高峰和低谷趋于平缓,并且如果赔款记录相对比较有利的话,再保险的净成本会有所下降。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规定了单位赔款限额和总赔款限额,多数财务再保险合同能够承担大部分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保风险。典型的运作方式是再保险人将每年原保险人支付的保费存入其设立的基金账户的贷方,保费的投资收入也记入贷方,赔款支出记人借方,再保险人累计的责任限额被固定在保持基金平衡的水平,目的是补偿再保险人为损失支付的赔款。如果保费和投资收入超过了赔款支出,那么原保险人要得到纯手续费,即分享利润。因为预期再保险常常承担原保险人的长期负债,如产品责任保险、劳工保险等,所以合同期往往较长,有的长达10年。
预期再保险实例分析[1]
例:某制造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利润分摊再保险结构如表所示。
表某制造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利润分摊再保险结构表
保险期间 | 5年 |
年保费 | 200万美元 |
每笔赔款限额 | 500万美元 |
总限额 | 2000万美元 |
利润分摊 | 将超过部分的90%返回给分出公司 |
如上表所示,一个财务再保险安排通常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下列特征:
(1)再保险人的赔款风险是有限制的(如例中的每笔赔款限额500万美元及总限额2000万美元)。
(2)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的,借以缓解年度问的损失结果。
(3)如果赔款记录比较有利,必须将利润分摊的应返还部分给分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