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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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務工者與用工單位所建立的非法勞動關係。
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及《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所謂的“非法用工”,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違法用工的情形”。
簡而言之,就是非法用工單位無“用工權”而非法用工的情形。區分用工單位是“非法用工”還是“合法用工”,關鍵是要看用工主體是否經過依法登記、備案,是否有無營業執照。有無營業執照、是否經過依法登記、備案是成立“非法用工”或“合法用工”的核心要件。
1、非法用工的主體是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後沒有再領取營業執照、再行登記、備案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有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包括過去、現在二個時間段)。
3、用人單位有非法用工的事實。
法律可以提供救濟手段,要求用工單位支付勞務報酬——但用工單位與提供勞務的人員之間不應存在人身依附,不應存在暴力強迫,更不應存在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