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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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保險合同(collective insuranc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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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將多數性質相似的保險標的,向保險人訂立一個合同,每個標的按照價額或者約定確定具體的保險金額,於出險時保險人分別按照損失程度承擔責任的一種保險合同。
集合保險合同的意義 [1]
(1)擴大保險業務的領域,提供更廣泛的保險服務。
(2)方便客戶,減少了複雜的訂約程式,節省時間。
(3)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
集合保險合同與獨立保險合同的區別 [1]
集合保險合同與獨立保險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標的具有集合性質。由眾多性質相近的標的統一訂立一個合同。同時,保險人責任也有差別,凡是合同內的標的損失(而非獨立財產),保險人都必須給予賠償或者給付。
集合保險合同與總括保險合同的區別 [1]
(1)集合保險合同雖針對眾多標的,但各標的的價額按照雙方約定而成為確定保險金額的根據。總括保險合同針對眾多標的,並且只確定一個保險金額,並不分別訂立具體保險金 額,而集合保險合同則分別訂立保險金額。
(2)集合保險合同的標的要求在性質上相同或相似,例如,停泊在碼頭內的待修船舶,某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與此不同,總括保險合同不要求標的物在性質上或種類上相同,只要在一定的位置及空間範圍內即可。
(3)集合保險合同在訂約時,必須明確各標的物的所屬關係及價值,以便合理確定保險金額。而總括保險合同在訂約之時,並不要求明確標的的性質及歸屬價值等。只有於危險事故發生情況下才對於標的詳細情況進行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