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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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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總括保險合同

  總括保險合同是指保險標的不明確記載於合同,僅有一定的範圍,以此來確定保險人責任範圍的保險合同。這種合同中,所有性質不同的但屬於標準範圍內的標的物視為整體看待,任何一個標的收到損失,保險人都承擔責任。例如,倉儲保險合同

總括保險合同的意義 [1]

  (1)擴大承保範圍。便利於投保人,因為強調特定化的標的會限制保險業務開展。

  (2)分散風險責任。財產責任人可以通過總括保險合同將賠償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保證經營安全。

  (3)簡化投保程式。總括保險合同的標的一般按照坐落地點或所處的環境來劃分,性質不同或者所有人不同。若訂立特定保險合同會造成業務開展的複雜,時間較長,必然會增加經營成本,對保險人業務開展不利。總括保險剋服了這些弊端。

總括保險合同的構成要件 [1]

  (1)標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明確。例如,倉儲保險合同中,無法準確知曉貨物所有人,也沒有必要知曉,因為合同訂立及責任分配,只發生在倉儲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

  (2)標的物名稱不記載於合同,主要是業務量太大,合同規定依入庫單及有關票證真實記載為準。

  (3)標的價值不明確,於發生保險事故後,再按照實際受到損失的數量,具體核實出價值總量。

  (4)標的的坐落地點和活動範圍有限制。總括保險合同要針對一定地點和範圍內的財產或被保險人而訂立,如甲倉庫的貨物,長春至北京260次列車所有旅客的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等。

總括保險合同的特殊要求 [1]

  (1)總括保險合同的文件中,應該明確記載標的所處環境的位置界限,這是確定保險人責任範圍的基礎。

  (2)必須確定出保險金額的標準。這種標準不但是決定保險費數額的依據,而且作為被保險人主張權利的憑據。

  (3)出險以後標的清理、確認與估損的過程中,使合同標的具體化,但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仍然是總括合同的投保人,標的所有人不與保險人發生業務直接聯繫。

  (4)為了增加投保人的責任心,可以訂立共保條款,約定總括保險合同情形下,投保人應該有自留份額,一旦事故發生,他要按照自留份額所占總額的比例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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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徐衛東.文庫·商法系列 保險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2000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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