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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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保險合同是指特定保險合同指保險標的明確記載於合同,保險人於事故發生,該標的損失發生結果時,依照約定負賠償或者給付義務的一種保險合同。絕大多數保險合同都是特定保險合同,標的要特定化,“特定保險合同”這一名詞相對於總括保險合同而在理論上使用。當約定的損失發生後,保險人對每項財產在其保險額的限度內承擔賠付責任。[1]
《保險法》第56條第1款涉及的是特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即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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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保險合同的構成條件 [2]
特定保險合同的構成要件是:
(1)標的所有人或合法人占有人明確;
(2)標的名稱記載於合同;
(3)標的價值明確;
(4)標的的地點或活動範圍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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