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車攜帶物品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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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車攜帶物品責任險只適用家庭自用汽車、黨政機關、事業團體用車、企業非營業用車。只有在同時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才能投保隨身攜帶物品責任險。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發生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致使本車車上人員隨車攜帶的物品同時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依照隨身攜帶物品責任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與保險人約定本附加險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限額。在一個保險間內,一次或累計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達到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限額時,隨身攜帶物品責任險責任終止。
隨身攜帶物品責任險賠償處理:
1、保險人依據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在累計賠償限額餘額內按隨車攜帶物 品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被保險人索賠時需提供隨車攜帶物品的發票,保險雙方根據發票金額及購 買時間計算該物品的實際價值;被保險人不能提供發票的,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其實際價值或由公 估行確定其實際價值。
下列情形適用責任免除:
1、由於物品本身的缺陷所致的損失,以及由於物品損毀所造成的其它間接或貶值損失;
2、隨車攜帶物品遭哄搶或在混亂中丟失;
3、隨車攜帶物品自然損耗、短少、腐爛、變質;
4、保險機動車未發生損失,僅隨車物品單獨發生的損失;
5、隨車物品在車下發生的任何損失;
6、隨車攜帶物品在事故現場沒有留下任何存在過或被損壞痕跡的。
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之內:
1、法律禁止個人持有的物品;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3、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手錶、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 金屬等珍貴財物;
4、寵物及其它活體生物;
5、車上所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