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額支票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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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支票結算是指付款單位將需支付的款項,在開戶信用社專戶存儲,在專戶存儲的限額內,由信用社簽發限額支票,交付款單位持向本縣城範圍內支付貸款的一種結算業務。
限額支票結算的特點[1]
(一)使用範圍廣泛。凡在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含信用社)開立帳戶的單位和個體經濟戶以及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個體經濟戶和個人均可使用這種結算方式。
(二)金額起點低,有效期限較短。金額起點僅為三十元。由於限額支票只限在山東省內使用,因此有效期限規定為十天。
(三)手續靈活方便。簽發限額支票時,如果當時確定不了收款單位的,可暫不填寫,待發生交易再補填;銷貨單位供貨後,填寫實付金額時萬一填錯,允許用一道紅線劃銷,重填正確數字,並加蓋預留印鑒個人名章之一,仍可向開戶銀行交存。
(四)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辦理限額支票時,銀行免費提供所需空白限額支票憑證。
(五)收款人為個人的,取款時可以辦理轉帳結算,也可以支取現金。
限額支票結算的基本規定[2]
(1)辦理限額支票的單位必須在信用社開戶。
(2)支票的限額起點為100元,實際結算金額最高不得超過限額。限額支票有效期五天(簽發日除外,到期日子例假日順延)。
(3)付款單位需要同時到兩個以上的單位購貨時,信用社應分別簽發支票,不准中途變更收款單位。
(4)限額支票只能轉帳,不得提取現金。因故未能採購時,付款單位應將原支票交簽發社註銷。
(5)縣聯社從各信用社以轉存銀行款的利率集中一定的鋪底結算資金廣以代付各社簽髮結算款項。
(6)縣聯社根據各信用社資金鬆緊等情況,於每季初,核定信用社計劃占用資金限額,一般不允許突破,遇特殊情況,經縣聯社批准方可予以調整。
(7)占用結算資金的信用社,應定期上劃聯社其占用的資金。並按期結算占用資金利息。
限額支票結算的階段[2]
- (1)第一階段
信用社在辦理限額支票結算業務前,須到縣聯社領取預蓋聯社印鑒的支票。付款單位到縣城購貨要求使用限額支票結算時,應持存摺到信用社辦理。會計人員根據預計用款金額,銷折後填制轉帳傳票辦理轉帳。
會計分錄為:
(收):063聯社往來
(付):xx存款科目 XX付款單位戶
然後填制限額支票結算憑證一式四聯:
第一聯;信用社留存;
第二聯:縣聯社記帳憑證;
第三聯:縣聯社給信用社的回單;
第四聯:縣支行營業部支款憑證。
會計人員填寫時,除“實際結算金額欄”不填外,其它各欄均應填寫齊全。然後交付款單位持往銷貨單位辦理實際結算。同時向付款單位收取憑證費、郵費(代聯社預收的,可一同收取)列入信用社收益。
- (2)第二階段
付款單位購貨後,銷貨單位將實際結算金額填入“實際結算金額”欄內,送交開戶行。營業部審核無誤後,憑第四聯辦理轉帳。
- (3)第三階段
縣聯社收到銀行營業合轉來的限額支票結算憑證第二、三聯後,憑第二聯憑證記帳。
會計分錄為:
收:061轉存銀行款
付:063聯社往來xx信用社戶
將第三聯寄回簽發信用社。
- (4)第四階段
簽發信用社收到縣聯社寄回的第三聯憑證後,按憑證限額減去實際結算金額,填制傳票轉帳。
會計分錄為:
收:XX存款科目 XX付款單位戶
付:063聯社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