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支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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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支票结算是指付款单位将需支付的款项,在开户信用社专户存储,在专户存储的限额内,由信用社签发限额支票,交付款单位持向本县城范围内支付贷款的一种结算业务。
限额支票结算的特点[1]
(一)使用范围广泛。凡在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含信用社)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以及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均可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二)金额起点低,有效期限较短。金额起点仅为三十元。由于限额支票只限在山东省内使用,因此有效期限规定为十天。
(三)手续灵活方便。签发限额支票时,如果当时确定不了收款单位的,可暂不填写,待发生交易再补填;销货单位供货后,填写实付金额时万一填错,允许用一道红线划销,重填正确数字,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名章之一,仍可向开户银行交存。
(四)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办理限额支票时,银行免费提供所需空白限额支票凭证。
(五)收款人为个人的,取款时可以办理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限额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2]
(1)办理限额支票的单位必须在信用社开户。
(2)支票的限额起点为100元,实际结算金额最高不得超过限额。限额支票有效期五天(签发日除外,到期日子例假日顺延)。
(3)付款单位需要同时到两个以上的单位购货时,信用社应分别签发支票,不准中途变更收款单位。
(4)限额支票只能转帐,不得提取现金。因故未能采购时,付款单位应将原支票交签发社注销。
(5)县联社从各信用社以转存银行款的利率集中一定的铺底结算资金广以代付各社签发结算款项。
(6)县联社根据各信用社资金松紧等情况,于每季初,核定信用社计划占用资金限额,一般不允许突破,遇特殊情况,经县联社批准方可予以调整。
(7)占用结算资金的信用社,应定期上划联社其占用的资金。并按期结算占用资金利息。
限额支票结算的阶段[2]
- (1)第一阶段
信用社在办理限额支票结算业务前,须到县联社领取预盖联社印鉴的支票。付款单位到县城购货要求使用限额支票结算时,应持存折到信用社办理。会计人员根据预计用款金额,销折后填制转帐传票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为:
(收):063联社往来
(付):xx存款科目 XX付款单位户
然后填制限额支票结算凭证一式四联:
第一联;信用社留存;
第二联:县联社记帐凭证;
第三联:县联社给信用社的回单;
第四联:县支行营业部支款凭证。
会计人员填写时,除“实际结算金额栏”不填外,其它各栏均应填写齐全。然后交付款单位持往销货单位办理实际结算。同时向付款单位收取凭证费、邮费(代联社预收的,可一同收取)列入信用社收益。
- (2)第二阶段
付款单位购货后,销货单位将实际结算金额填入“实际结算金额”栏内,送交开户行。营业部审核无误后,凭第四联办理转帐。
- (3)第三阶段
县联社收到银行营业合转来的限额支票结算凭证第二、三联后,凭第二联凭证记帐。
会计分录为:
收:061转存银行款
付:063联社往来xx信用社户
将第三联寄回签发信用社。
- (4)第四阶段
签发信用社收到县联社寄回的第三联凭证后,按凭证限额减去实际结算金额,填制传票转帐。
会计分录为:
收:XX存款科目 XX付款单位户
付:063联社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