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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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契約(restrictive coven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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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契約是指與土地管理相關的協議,用以限制自由利用土地來達到某些特定目的,或是約束某特定團體的成員占用土地。
限制性契約的局限性[1]
限制性契約有兩方面的局限性:
其一,它們一般只適用於大面積區域初始單一所有權的相當特殊的情況。它們無法解決典型的污染問題,因為很少有這樣的情況:一塊包括了一個工廠和所有或大部分受排煙影響的居民居住的大面積土地是基於共同所有權的。
其二,限制性契約制度在面對是以改變衝突性土地使用相對價值的變化時顯得過於僵死而不靈活。一個土地所有者想將他的土地置於限制性契約所禁止的用途,就必須經得全部參加契約的財產所有者的同意。如果這種人很多,那麼交易成本可能會過於高昂而抑制交易進行。所以,有些契約規定,除非受影響的土地所有者多數同意契約展期,限制將在一定年數之後失效。而且法院也可拒絕強制執行限制性契約,其理由是它已過期以及被契約所禁止的土地使用現已明顯地比契約所保護的土地使用具有更高的價值。
員工承認在受雇於公司期間,公司已向員工提供機密信息、業務和工作聯繫信息,對員工進行培訓,培養員工的工作經驗和工作能力,另外也讓員工接觸到公司的客戶。員工進一步承認此類機密信息、業務和工作聯繫信息、培訓、經驗和工作能力、與公司客戶的接觸都是受雇於公司的結果。鑒於上述事實和公司通常按照此協議條款提供給員工的利益,員工同意遵循並受此條款中限制和禁止規定的約束,合同雙方制定的這些限制規定範圍包括員工從事的任何和所有活動,不管員工是作為獨立合同人、合作者、合資人、高級人員、董事、股東、代理,還是作為任何個人、公司、合作伙伴、公司或其他實體的員工或銷售人員等等。雇佣員工同意在受雇於公司期間以及終止雇佣合同數字年內,不管終止合同是自願或非自願的,不管有無原因,員工不得試圖雇佣公司的任何其他員工或獨立合同人,也不得鼓勵或試圖鼓勵公司的其他員工或獨立合同人從公司離職。
- ↑ 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