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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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法是指規定金融犯罪範圍、特征及其處罰的刑事法律規範,金融刑法是金融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從犯罪學的視角界定金融刑法
金融刑法是製裁那些在國內與國際金融經濟的互動性交往與國內與國際法律交往與融合的過程之中利用自身的職業優勢或職權,以及法律所允許的交往方式而濫用誠信原則企圖為自己或為第三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活動的法律。
(二)從刑法解釋學的視角界定金融刑法
為保護整體金融市場秩序、金融機構信用秩序、金融經濟運行安全秩序、金融監控安全秩序防治金融危機的發生而制定的法律稱之為金融刑法。
金融刑法具有不同於普通刑法的特性,這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專業性。金融刑法是指與金融活動、金融經濟利益有關的刑法規定,包括一些財產刑法以及一切金融管制的附屬刑法,如分散規定在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中的刑事法律規定。但就整體而言,它都是針對金融犯罪形態而特別制定的刑法。所以,就行業來劃分,金融刑法具有專業性。
第二,分散性。在我國,金融刑事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第五節及其他章節中規定的金融犯罪條款;單行刑事法規,如《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刑法修正案(六)》;其他金融法規中所規定的金融犯罪條款以及刑事處罰規定,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中有關規定。從這三個方面可以看出,金融刑事法律規範不是規定在一部刑法典中,由此使得金融刑法明顯具有分散性的特點。
第三,交叉性。金融刑法與金融法規具有密切聯繫,這種內容和形式上的聯繫比各種專業刑法之間更加緊密。如商業銀行法中第八章第七十九條、八十條、八十三條、八十四條對犯罪的規定,它與商業銀行法有著直接聯繫,是商業銀行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使得商業銀行法中的刑法規定具有交叉性,其他金融刑法也是如此。
另外,按照學科建設標準,金融刑法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金融刑法有自己獨立的研究對象。金融刑法學是以金融刑法作為綜合研究對象的一門科學,其主要研究金融刑事法治與金融刑事法律現象。金融刑事法治可以概括為:金融刑法的適當性、被適用性與被信賴性;而金融刑事法律現象研究的重點是金融犯罪行為與金融司法行為。具體重點對象有三個:一是金融犯罪;二是金融犯罪的刑事責任;三是金融犯罪的刑罰。這種研究對象的相對獨立性,自成一體,有別於其他學科的研究。
第二,金融刑法對社會具有重要而獨立的理論價值,同相關學科理論研究相比,具有自己的獨特優勢。金融刑法的價值追求就是通過刑事法治手段來實現、構建和諧安全有序的金融秩序。中國要在21世紀成為世界強國就必須成為金融強國。金融刑法是國家治理金融的最後一道屏障,也是金融業安全和發展的有力保障。研究金融刑法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儘管其他法學學科也有自己的理論體系,但是,金融刑法作為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應用學科,是其他學科不能替代的。
第三,金融刑法有自己獨立存在的科學體系和基本概念範疇,對其一般特征和規律進行的理論升華與概括,在國內逐漸被金融界和法學界所接受。
金融刑法主要有三種形式:
一是在刑法典中規定金融犯罪。如德國、日本,均在刑法典中規定有關金融犯罪的內容。我國現行《刑法》也設專節規定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罪”。
二是附屬刑法形式,即附在金融行政法規中的刑法規範。如《日本銀行法》第61,62條均為刑法規範,其中第61條規定“對於未取得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大藏大臣的認可而擅自經營銀行業者,處以三年以下拘役或三百萬元以下罰款,或者二罰並處”。我國現有的幾部金融行政法中,也都規定了相應的刑法規範,如《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中均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單行金融刑法。如1951年4月19日國務院頒佈的《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均屬單行金融刑法,它在一定時期內彌補了我國金融刑法不足的問題,對打擊金融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除上述三種主要形式外,一定時期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金融刑法所做的司法解釋,如《關於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國家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都是對金融刑法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