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托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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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法律關係,簡稱“金融信托關係”,是指由金融信托法調整的,在信托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權利、義務關係。金融信托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一樣,也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部分構成。
金融信托法律關係主體,或稱信托關係人。是指能夠參加信托法律關係,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指通過信托將自己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管理或處理,從而導致信托關係設立的人。根據各國法律規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外,只要有財產,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團體,都可成為委托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國家有關機關的指定而對信托財產負有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和處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及破產者成為受托人,從事金融信托則要由金融信托機構進行。受益人是指因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而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權有效期內,具有權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兒都可以成為受益人。
我國法律對金融信托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也有規定。如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這樣,就使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能成為信托投資法律關係的主體(受托人),不能直接參与投資辦企業。另依有關規章規定,在我國從事金融信托業務的受托人限於經過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資機構。
金融信托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金融信托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即藉以產生信托法律關係的信托財產。能夠成為信托公司經營對象的信托財產主要有貨幣、有價證券、金錢債權、動產和不動產等有形財產,無形資產一般不能成為金融信托的財產。如在我國,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就不能成為信托財產。
金融信托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金融信托關係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具體包括,委托人的權利義務,受托人的權利義務,受益人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