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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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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重整能力

  重整能力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成為重整對象的資格或權利,即被申請重整的主體資格問題。

重整能力的判定

  從各國和地區有關法律的規定考察,重整能力普遍較破產能力或者和解能力的範圍狹窄。重整程式不僅僅著眼於債務人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更重要的是為了保護社會整體的利益,而且,由於重整程式複雜、費用巨大,只有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企業才有必要適用重整程式。當某主體的破產不至於對一般社會利益造成較大的影響時,立法就會作出暫不賦予其重整能力的選擇。正因為如此,各國法律對重整能力的規定有很大的差別。

  比如,除了美國、法國等少數國家法律對重整對象的規定相對寬鬆而包括公司自然人合伙外,其他國家的法律均將重整對象限制在較小的範圍內,如英國的重整制度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我國臺灣則限制的更加嚴格,必須是“已公開發現股票公司債”的股份有限公司方可進行重整。日本在重整能力上也以股份公司為限,日本公司更生法第2條規定,重整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考慮到重整費用遠遠高於破產與和解程式的情況,小公司往往難以支撐,因而在日本的重整實務中,重整程式實際上僅適用於大公司,且一般也僅限於上市公司。因此,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如果申請對自然人或合伙開始重整程式,法院可以債務人不具備重整能力為理由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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