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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臨時強制措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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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採取臨時強制措施權

  採取臨時強制措施權是指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時,為了及時制止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為了保證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對被審計單位的賬冊、資產採取一定的暫時性的強制措施的權力

臨時強制措施權的適用條件

  審計機關採取臨時強制措施權的適用條件和方式,在《審計法》中有如下三種情況的規定:

  (1)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可採取如下臨時強制措施:

  ①有權予以制止。如責令被審計單位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情況緊急時,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 ,暫時封存有關賬冊和資料。

  ②當採取上述制止措施無效時,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國有金融機構和被審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

  ③對已經撥付的款項,暫停使用。如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直接通知被審計單位的開戶銀行暫停支付,或者由財政部門、單位主管部門通知被審計單位的開戶銀行暫停支付;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對被審計單位已經取得的款項暫時予以封存。

  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消除後,審計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或者由財政部門、單位主管部門及時解除所採取的強制措施。

  (2)審計機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已經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時,可責令其交出、改正或者採取措施予以補救;如發現有可能轉移、隱醫、篡改、毀棄資料時,應責令被審計單位採取措施予以防止,情況緊急時,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暫時封存有關賬冊和資料。

  (3) 審計機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已經轉移、穩匿違法取得的資產,應責令其交出;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有可能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應責令採取預防措施,也可以要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採取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情況緊急時,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暫時封存有關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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