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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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为了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册、资产采取一定的暂时性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审计机关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的适用条件和方式,在《审计法》中有如下三种情况的规定: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可采取如下临时强制措施:
①有权予以制止。如责令被审计单位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情况紧急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暂时封存有关账册和资料。
②当采取上述制止措施无效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和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③对已经拨付的款项,暂停使用。如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直接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或者由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已经取得的款项暂时予以封存。
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消除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或者由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及时解除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2)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已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时,可责令其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如发现有可能转移、隐医、篡改、毁弃资料时,应责令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予以防止,情况紧急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暂时封存有关账册和资料。
(3) 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已经转移、稳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应责令其交出;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应责令采取预防措施,也可以要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暂时封存有关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