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同轉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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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同轉讓原則是指商標註冊人在轉讓其註冊商標時必須連同使用該商標的企業或者企業信譽一併轉讓。採用連同轉讓原則的 主要有美國、德國等少數國家。實行連同轉讓的理由是,商標是商品的標誌,具有表明商品來源和商品質量的作用,因此也是企業信譽的象徵。商標不可與生產該商 品的企業分開。再者,商標是與經營一定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相聯繫而存在的,公眾把商標理解為商品於企業之間的聯繫紐帶。為了防止產生欺騙公眾的危險,商標權 的轉讓不得脫離企業而單獨進行。
隨著經濟與貿易的發展,連同轉讓原則發生了一些變化。人們普遍認為,商標已從表示商品來源的標記符號演進為一種重要的財產利益。商標權的轉讓、使用許可是商標所有人行使權利、滿足經濟利益的重要方式。為了保障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連同轉讓的原則也有相應的變革。一些國家的商標法改變了過 去的做法,允許商標權可以連同或不連同企業經營一道轉讓。商標的國際性立法也體現了這一變革趨向。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議》第21條規定: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連同或者不連同所屬的經營一道轉讓其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