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同转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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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同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者企业信誉一并转让。采用连同转让原则的 主要有美国、德国等少数国家。实行连同转让的理由是,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具有表明商品来源和商品质量的作用,因此也是企业信誉的象征。商标不可与生产该商 品的企业分开。再者,商标是与经营一定商品或服务的企业相联系而存在的,公众把商标理解为商品于企业之间的联系纽带。为了防止产生欺骗公众的危险,商标权 的转让不得脱离企业而单独进行。
随着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连同转让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人们普遍认为,商标已从表示商品来源的标记符号演进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利益。商标权的转让、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人行使权利、满足经济利益的重要方式。为了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连同转让的原则也有相应的变革。一些国家的商标法改变了过 去的做法,允许商标权可以连同或不连同企业经营一道转让。商标的国际性立法也体现了这一变革趋向。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者不连同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