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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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銷售收入是指外貿企業將進口商品銷售給外貿系統或外貿系統內各單位的業務收入。
這種進口銷售業務按其經營方式和盈虧負擔的不同,可分為:
(1)自營進口銷售。它是外貿企業自己經營的自負盈虧的進口商品銷售業務。除海運按統一價計價的進口商品部分,以進口商品到達我國口岸採用貨到結算外,其餘一律憑國外帳單向訂貨單位開具結算憑證作為銷售。進口銷售收入按國家規定的進口商品計價原則確定。對外合同以離岸價格計價的,在商品離開對方口岸後,由我方負擔的運雜費及其他費用,作在商品離開對方口岸後,由我萬負擔的運雜費從其他貿用,作為費用處理;對外合同以到岸價格或成本加運費價格計價的,在商品到達我國口岸後發生的費用,也作為費用列支,收到的進口佣金和索賠款,沖減商品成本;支付的對內理賠款則沖減銷售收入。
(2)代理進口銷售。它是外貿企業接受國內用貨單位的委托代辦進口的業務。代辦進口商品的外貿企業不負擔進口盈虧,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進口按代理作價,在取得國外帳單向用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後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代理進口商品的國外運保費、進口稅金和其他直接費用,均由用貨單位負擔。結算收回的貨款入帳時,銷售收入不包括代徵的各種進口稅、國外運保費和國內銀行財務手續費。代理進口業務發生的佣金、索賠款,全部退回給用貨單位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