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付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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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付證券(Pay Through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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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付證券可以說是轉遞證券和抵押貸款債券的結合,兼有兩者的一些特點。轉付證券是發行機構的債券。購買者是債權人,這與抵押貸款債券相同。發行機構用於償還轉付證券本息的資金來源於相應抵押貸款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量,這又與轉遞證券相同。轉付證券與轉遞證券的區別主要在於抵押貸款組合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投資者,與抵押貸款債券的區別則主要在於二者償還的資金來源不同。
轉付證券(Pay Through Securities)的償付現金流同樣來自基礎貸款債務人歸還的本息,但其與轉手證券的顯著區別在於,它對基礎貸款組合產生的現金流進行了重組,使證券本息的償付機制發生變化,以滿足對風險、收益、期限等具有不同偏好的投資者。轉付證券因採用了現金流重組技術,可以設計出許多特征各異的品種。
證券發行人也即SPV 從發起人處購買支持資產並對其進行組合和包裝,經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後,憑以發行債券(轉付證券)。在轉付證券結構中,支持資產保留在SPV的資產負債表內,系SPV資產,但SPV應將其抵押/質押給債券投資者。為方便投資者行使債券債權和支持資產抵押/質押權,一般在證券結構中都有一信托機構作為眾多投資者的代表擔任受托管理人。債券存續期間,支持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優先用於債券的本息償付。服務商負責將支持資產的收入及時支付給受托管理人,再由受托管理人按證券發行條件支付給債券持有人,SPV應就證券的收益對受托管理人進而對證券持有人負責。在轉付證券的債權債務關係中,SPV系證券的債務人,投資者是證券債權人。受托管理人與證券投資者之間形成代理的法律關係,受托管理人代表投資者對SPV行使證券債權和支持資產抵押/質押權。在SPV不能如期支付證券本息時,受托管理人應通過對支持資產行使抵押/質押權或要求證券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方式確保證券的償付,以維護證券投資者的利益。
轉付證券系SPV 的負債,支持資產的收入在法律上仍歸SPV所有,因此,SPV可根據投資者對風險、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對支持資產現金流進行重新安排和分配,並據以發行在利率、期限和本息支付方式等各方面都進行了檔次劃分的系列證券。而轉付證券的債券性質也決定了當支持資產現金流不足以支付當期證券本息時,SPV或其他義務人(如證券信用增級的提供者)有義務以其它資金予以補足;當支持資產現金流量大於當期證券應付本息時,受托管理人應按證券發行契約的規定將多餘部分現金進行合規投資,以補充日後支持資產現金流的不足。因此,轉付證券交易結構中支持資產現金流在償付證券本息前可受到很大程度的調節,以確保證券本息按證券化交易設想得到償付。轉付證券受償現金流的穩定度和可預測性等也因此比過手證券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