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末報關進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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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是指在規定的期限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1)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自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
(2)在海關批准的延長期滿仍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溢卸、誤卸進境貨物;
(3)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未向海關辦理復運出境或者其他海關手續的保稅貨物;
(4)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未向海關辦理復運出境或者其地海關手續的暫準進境貨物:
(5)超過規定期限3個另未運輸出境的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
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自海關依據海關法規定提取變賣。
(1)被決定變賣處理的貨物如屬於《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離品自錄》範圍的,由海關在變賣能提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疫,檢驗、檢疫的費用與其他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從變賣款中支付。
(2)變賣所得價款,在優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後,按照:①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③進口關稅;③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③滯報金的順序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順序的相關費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3)按照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後,尚有餘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l年內,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予以發坯。其中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提交許可證件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不符合進口貨物收貨人資格、不能證明其對進口貨物事有權利的,申請不予受理。逾期無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於發還的,餘款上繳國庫。
(4)經海關審核符合被變賣進口貨物收貨人資格的發還餘款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申報規定,補辦進口申報手續,並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單證。不能提交有效進口許可證件的,由海關按照《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對“無證進口”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