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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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廢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海關監管制度和國家禁止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進境的制度。犯罪對象是“廢物”。這裡講的廢物不是一般廢物,而是特指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刑法》第155條第3款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但由於近年來,一些單位和個人見利忘義,走私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走私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也應適用走私固體廢物的規定,所以《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並相應刪去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關於“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規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採用各種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檢查、企圖將固體廢物通過國(邊)境。有的繞過關口,在沒有海關或邊卡檢查站的地萬,非法攜帶、運輸固體廢物進入境內;有的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假報等手段,以欺騙海關、矇混過關等。這些行為都是走私固體廢物的典型行為。此外,走私固體廢物還有一些非典型行為,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固體廢物的:(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固體廢物的;(3)與走私固體廢物的犯罪分子進行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為其提供運輸、保管或者其他方便條件的。
根據200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6條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走私廢物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2)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3)未經許可,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4)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並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第7條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的數量,超過本解釋第6條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達到了規定的數量標準並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且後果特別嚴重的,屬於刑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走私廢物罪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8條規定,經許可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時,偷逃應繳稅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53條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既未經許可,又偷逃應繳稅額,同時構成走私廢物罪和走私普通貨物罪的,應當按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雖經許可,但超過許可數量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超過部分以未經許可論。第9條規定,走私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的,參照本解釋規定的有關固體廢物、液態廢物的定罪數量標準和處罰原則處理。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的具體種類,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卻逃避海關監管,將其偷運入境。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所運輸的是固體廢物,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如受外方欺騙,將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誤認為是普通貨物、物品偷運入境的,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至於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並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沒有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運入國境的,構成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五)處罰
根據《刑法》第152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