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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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衝突是指責任主體在進行責任選擇的時候所遇到的矛盾狀態,即責任主體在特定情況下表現出的左右為難而又必須作出某種非此即彼選擇的境況,這種選擇的突出特征是在滿足某一責任要求的同時,又違背另一種或幾種責任要求。
責任衝突包含不同性質的責任之間的衝突和不同層次的責任之間的衝突。
不同性質責任之間的衝突,是指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性質的責任,責任主體為了履行其中的某種責任而不得不背離其他責任的情況。這種不同性質責任之間的衝突一般有一個重要的特征,那就是不同性質的責任之間往往具有對立性和不相容性。對一種責任的履行不僅意味著對另一種責任的不履行,而且可能是對另一種責任的損害。
不同層次責任之間的衝突,是指同一性質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責任之間的矛盾,責任主體為了履行其中的某種責任而不得不放棄其他責任的情況。如中國傳統社會中所謂的“忠孝不能兩全”,“忠”體現了道德,“孝”也體現了道德,二者都是道德責任,選擇哪一方都是道德的。這種不同層次的責任衝突表現的往往就是“顧此就會失彼”的兩難境地,相互衝突的責任之間沒有對錯之分,只有合理不合理的差別。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類型的責任衝突,那就是承擔責任與逃避責任之間的衝突。嚴格意義上說,它不是一種兩難選擇,因為它不是一種責任與另一種責任之間的衝突,而是對某一責任是承擔還是逃避的矛盾,但是即使是逃避責任也不是逃避一切責任,而只是逃避了個人對社會和他人應該承擔的責任;逃避選擇也不是逃避一切選擇,而只是逃避了社會和他人要求於個人的選擇。逃避責任其實就是推卸自己的使命。相對於前兩種責任衝突的形式而言,這種責任衝突在現實生活中顯得更為普遍和常見,因此更需要引起重視。
總的來說,責任衝突是一種特殊的矛盾現象,由於責任衝突總要通過責任主體才能表現出來,在責任主體內部和責任主客體雙方相互衝撞、抵觸的情況下才發生,因而責任衝突尤其明顯地發生在責任行為選擇的過程中。需要指出的是,儘管如此,責任衝突與人的責任選擇也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即並不是說所有的責任選擇都會使主體面臨責任衝突。可以說,在發生責任衝突的情況下,人們通常是在進行著一種特殊的責任選擇。一般而言,責任衝突是由個體所扮演的社會角色所引起的,社會角色的責任衝突有以下幾種主要形式。其一,由於社會生活的複雜性,一個人往往身兼多種社會角色,不同的社會角色一般有著不同的責任要求,在特定的時間內,當所有的責任同時需要履行時,就會形成責任之間的衝突。其二,他人和社會往往對某一社會角色具有不同的責任期待,當這種期待或要求不一致時,就會引起該角色內心的矛盾和衝突。其三,由於個人改變角色而造成的新舊角色所承擔的不同責任之間的衝突。在現代社會中,人們總是在不斷地變換角色,當角色改變而角色要求的責任沒有隨之改變時,就會產生衝突。最後,由於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不同歷史時期對社會角色的責任要求是不一樣的,如果固守傳統的責任觀念,缺乏與時俱進的精神,也會導致傳統責任與現代責任之間的衝突。
責任衝突的意義[1]
責任衝突是責任履行的矛盾狀態,它增加了責任履行的困難,把人推向兩難境地,強迫人作出非此即彼的抉擇,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凸顯了責任選擇的意義和作用。責任衝突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客觀必然性,它是新的責任價值體系產生和發展的必要環節,也是社會進步和人自身的完善所必不可少的。
- 首先,責任衝突既是責任價值體系更迭交替的產物,也是新的責任價值體系形成和建立的催化劑。
不同的社會歷史時期,不同的社會狀況,必然有著不同的責任要求。特別是社會變革和轉型時期,人們的責任觀念總是在遭受著不斷的衝擊並隨之進行調整,新的責任價值體系也因此才開始形成和建立。如個人利益(對個人的責任)和社會利益(對社會和他人的責任)的矛盾,就典型地體現了責任價值體系的更迭和變革。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個人利益受到抑制,個人對社會的責任被過分抬高,而對自身的責任則被忽略和埋沒。改革開放以來,個人的主體意識空前凸顯,人們開始關註個人利益,對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看法也隨之發生了改變。顯然,個體責任和社會責任衝突的這兩個發展階段無疑都是存在偏頗的,實際上,無論是選擇只對社會負責還是選擇只對個人負責,最終的結果是兩方面的利益都得不到很好的滿足。因此,今天絕大多數有理性的人都意識到:必須兼顧個人利益和整體利益,在重視社會利益的同時,也應關註個人合理的利益需求,既要履行對社會的責任也要關照對自我的責任。這樣,才能使二者協調發展,建立起合理的責任選擇機制。
- 其次,責任衝突是社會進步的必要環節。
社會的進步不僅體現在巨集觀上,還體現在微觀上,也就是體現在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行為選擇中,體現在社會成員先進、新型的價值觀念的形成過程中。衝突是挑戰和競爭,更是機遇和動力。沒有衝突便沒有創新,沒有發展,也不會有進步。人們正是在各種相互衝突的責任中摒棄一己私利,選擇有利於他人和社會的責任,或者選擇更具普遍意義的責任,從而推動社會的不斷進步。責任衝突本身並不會帶來社會的進步,只有當人們在責任衝突中勇於承擔對他人的、對社會的、對世界的甚至對人類的普遍責任時才能推動社會的進步。
- 再次,責任衝突是責任主體完善自我的必要形式。
責任衝突是主體自我意識發展的產物。一方面,任何客觀的矛盾,任何複雜的境遇,假如沒有被人們意識到,也就是說,當人們身處困境之中而未能察覺,責任衝突是不會降臨到人們的選擇中的。另一方面,當人們的自我意識還沒有對自身所擁有的價值觀念的優劣產生懷疑的時候,責任困惑是不可能發生的。在一個認為自我利益高於一切的人的意識中是不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因為自我利益就是唯一利益,根本沒有權衡的必要。從某種意義上說,衝突和困惑總是與懷疑相伴,責任衝突意味著人們向自身的完善和發展邁出了一大步,意味著人們不再受某種僵死的或永恆不變的價值體系的支配,而開始懷疑、思考和否定過去一直奉若神明的東西,開始自我的解放。責任衝突也是個人成長的契機,通過衝突,個體一步步走向理想人格的高峰。每一次責任衝突,對每一個人來說,都是一次考驗,一次洗禮,一次磨煉。個體通過責任衝突中的選擇而超越自我,實現自我的完善和人格的崇高。
退一步說,即使在責任衝突中不選擇相對崇高或普遍的責任,這種選擇也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因為從總的方面來看(不包含逃避責任),責任衝突總是責任與責任之間的衝突,而不是行善與作惡之間的衝突。因此,不管責任衝突如何激烈,人們最終都是以選擇其中的一種責任而結束這種衝突的。責任衝突中的選擇最終是選擇了責任而不是其他。這就如叔本華的鐘擺一樣,一邊是責任,另一邊還是責任,責任的選擇是一種“選擇的痛苦”,“痛苦的根源在於,必須面對無法放棄也沒有人能夠替代的責任”。
當然,不可否認,責任衝突也會帶來責任領域暫時的混亂和無序,甚至造成責任選擇過程中的危機。正如庫珀所說:“當處於兩種期盼或傾向之間,而且這兩者又都具有重大的價值時,我們會覺得煩惱不堪。‘做了你要下地獄;不做你也要下地獄’都同樣表達了被夾在兩種互不相容的選擇之間的那種感覺。”對於個人來說,並非所有人都願意承受這種與責任衝突相伴隨的責任困惑,從某種意義上說,責任困惑是責任衝突的消極影響。責任衝突的這種消極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責任衝突會導致價值目標上的困惑。人不能生活在一個沒有意義的世界里,也不能沒有對價值目標的追求。履行人生的責任,是人的生命活動的客觀需要,是人的價值目標的核心內容。但是責任的衝突,如前所述,其實質是價值觀念之間的衝突,這種衝突會帶來人們價值目標上的困惑。其次,責任衝突會給人帶來心理上的折磨和煎熬。尤其是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成員往往要面臨大量的責任衝突,人們在內心深處常常會產生彷徨、苦悶或者焦慮,這些無疑會給責任主體帶來心理上的負面影響。再次,責任衝突會導致責任評價上的困惑。究竟什麼是有責任,什麼是不負責任?在特定的社會中、特定的場合、時間和條件下,責任評價的標準必須是確定的。然而在實際生活中,人們的任何行為都不是孤立的,都依賴於多種因素,當責任評價標準把這些因素考慮在內時,就不能簡單地判定何者為有責任、何者為不負責任了。尤其是在社會變革的時代,責任評價的困惑更為明顯。
- ↑ 謝軍,王艷.責任衝突:含義、實質及意義[J.道德與文明,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