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成性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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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成性法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亦即只要雙方達成協議,民事法律行為即可成立併發生效力,至於交付實物,是履行義務的問題,不影響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如買賣合同行為,只要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雙方即根據合同享有權利及承擔義務,而出賣人交付貨物及買受人支付貨款,是依合同的約定對各自義務的履行。絕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都是諾成性法律行為。
實踐性法律行為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後,必須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即雙方達成協議時,民事法律行為尚未成立,對雙方不能產生約束力。一旦交付實物,民事法律行為即告成立。無償法律行為一般屬於實踐性法律行為,如借用、無償借貸、無償保管、無償運輸等行為。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屬於諾成性法律行為。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為,它不以票的物的交付為要件;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因為有交物這個特點,又被稱為要物行為。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僅有意思表示,行為還不算成立,只有當按照該意思表示完成標的物交付時,行為才告成立,才能發生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效果。實踐性行為因意思表示完成,還不能發生效力,所以,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例外,通常須按約定或法律規定確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保管、定金、質押等合同就屬於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此外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如未有約定的,應認定其為諾成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