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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發還擔保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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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請求發還擔保申請書[1]

  請求發還擔保申請書是海事訴前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在提供擔保之後,申請人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被申請人向海事法院請求發還擔保的書面文件。

請求發還擔保申請書的製作依據[2]

  請求發還擔保申請書文書樣式供海事訴前財產保全的原被申請人在提供擔保之後,因原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向海事法院請求發還擔保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十八條規定:“被請求人提供擔保,或者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解除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海事請求人在本法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未按照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或者返還擔保。”

  申請人向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被申請人的船舶後,海事法院應該認真考慮和審查扣船申請是否合理與是否必要,如果認為該項申請符合扣押船舶的條件並有合理的依據,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應立即發佈扣押船舶命令,對船舶實施扣押。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應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可向海事法院提供。當事人雙方訂有管轄或仲裁協議,擔保也可提供給申請人或有關機構。

  提供擔保的種類、方式和金額由海事法院決定。當事人已提供充分、可靠的銀行擔保或其他擔保的,無需提供現金擔保。

  被申請人為使其被扣船舶獲釋而提供擔保,並不等於承認其賠償責任或放棄其責任限制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特別程式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海事請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為三十日。海事請求人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及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申請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申請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內提起訴訟,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則對該船舶的扣押由訴前財產保全轉為訴訟財產保全

  申請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海事法院應在期限屆滿後釋放被扣押的船舶。這是因為訴前財產保全的有效性,是以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為條件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起訴的,海事法院應裁定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對於被申請人已提供的擔保,應當發還。

  因此,在訴前財產保全中,對於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被申請人可以製作請求發還擔保申請書,請求人民法院發還被申請人已提供的擔保。

請求發還擔保申請書格式[1]

申  請  書
(請求發還擔保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事法院:

  你院於XXXX年XX月XX日裁定准許原申請人XXX的海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將本XX(或本人)所屬(寫明船籍和船名)予以扣押。為使被扣船舶獲釋,本XX(或本人)已於XXXX年XX月XX日向你院提供(寫明擔保的財物名稱和數額等)擔保。但自你院裁定准許訴前財產保全後,至今已逾期限XX日,原申請人沒有起訴,特此請求你院將(寫明擔保的財物名稱和數額等)的擔保發還本XX(或本人)。

                                    申請人(即原被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蓋章)

  (1)本申請書樣式供海事訴前財產保全的原被申請人在提供擔保之後,因原申請人末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向海事法院請求發還擔保時使用。

  (2)訴前扣押貨物或船用燃油的案件,請求發還擔保的,可參照本樣式製作申請書。

  (3)海事訴前財產保全的原申請人請求發還擔保的可參照本佯式製作申請書。

  (4)按本樣式製作申請書時,申請人、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住址等,涉外海事案件中的外國人,應用中文寫明其國籍和外國的人名、企業名稱、船名、地名、國名等,同時,除國籍外均包括註外文。

參考文獻

  1. 1.0 1.1 姚澤金著.海事與涉外法律文書寫作.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
  2. 劉家琛,馬原編.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與製作:新編本.民事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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